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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壇:細則有利執法及時高效

2020-07-08
■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昨日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昨日舉辦「香港國安法」法律論壇。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昨日舉辦討論香港國安法的法律論壇,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城大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表示,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體現了政府對症下藥,對警方執法的清晰授權亦有利於及時執法。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亦指,細則參考了香港固有的搜證規定,符合國際公約,加上有司局長和法庭的多重把關,並未侵犯人權,有利於高效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

梁美芬:需即時執法權

梁美芬指出,修例風波期間,警方在調查涉外資金方面的案件時綁手綁腳,相信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是對過去一年的執法困難作出補漏以及對症下藥,不少警務界人士亦向她表示,執法時需要這些清晰的授權。及時偵破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前提是警方擁有即時執法權,希望能有效阻礙精心策劃的犯罪行為,包括許多涉及恐怖活動的罪行,期待社會支持政府的決定。

傅健慈:避免毀滅證據

傅健慈則強調,四十三條的細則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破壞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剝奪他人的自由的人,該人的自由就會受到合法的規管。

他指出,香港現有法例中,與洗黑錢相關的搜查,如果來不及向法庭拿手令,警方一樣可以請示上級後立即搜查。而四十三條細則中亦寫明,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員可授權人員,毋須手令便可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目的就是要有效打擊相關罪行,避免嫌犯毀滅證據,而且這些證據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涉外消息,因此並未侵犯人權。

傅健慈舉例,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時,亦需要有保安局局長書面指示、律政司司長根據檢控守則檢視,以及法庭的三重把關,如果不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黑金,就不用擔心受到該條細則的影響。因此,四十三條的細則參考並優化了本地法例,能強有力地打擊了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亦能高效打擊恐怖主義,保障香港根本利益。

馬恩國:拒刪不同發表

攬炒派聲稱,四十三條的細則中,警隊可以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這一項會影響人權,是「以言入罪」,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批評有關言論是在「講大話」,企圖誤導市民,因為「以言入罪」是指因為發表某些言論而犯法,但該條細則是警方檢視過發布的言論,及判斷該內容是否有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若然才會要求移除。干犯法律的行為並不是發表言論,而是拒絕按照警方的要求移走相關訊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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