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分子去年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大肆破壞,警方大舉圍捕,反被攬炒派和煽暴文宣製造「8.31太子站死人」彌天大謊。一名33歲文員被控當日於太子站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他昨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成為「8.31」首名經審訊後被定罪的被告。裁判官鄭念慈指出,彈弓與螺絲帽可配合使用射擊,涉案雷射筆亦屬最高級別,案件性質嚴重,可造成嚴重後果,判被告入獄12個月及罰款5,000港元,並拒絕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鍾日祺,報稱文員。他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太子站月台,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個彈弓、48粒螺絲帽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他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兩套無線電收發器。
涉案雷射筆屬最高級別
裁判官鄭念慈指出,雖然涉案彈弓、螺絲帽及雷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與無線電通訊器可有其他合法用途。但彈弓及螺絲帽可以配合使用,發揮射擊作用,測試亦反映只要配合使用,可以破壞距離五米的層板,具有一定殺傷力。至於涉案雷射筆,經檢驗後證實是第四級最危險級別,可以在60米至80米範圍內傷害人眼睛。鄭官續指,被告當時戴着黑色面巾,除涉案物品外,警方也在被告身上搜獲不少保護裝置,包括護目鏡、頭盔及護脛等,這些物品均適合與其他人打鬥使用。
被告鍾日褀胞弟作供曾解釋,二人本打算從天后前往黃大仙相約友人吃甜品,但列車抵達太子站後突然停駛,二人打消念頭返回青衣住所,而被告獨自前往上層月台時被捕,又解釋被告工作需要用到螺絲帽、雷射筆和無線電通訊器,以生產儀器、展示產品樣本和在內地廠房通訊。鄭官指,因為被告公司最近並無生產符合涉案螺絲帽儀器,被告也非負責銷售產品,毋須展示樣本,二人案發當時亦非前往內地廠房,故不接納被告胞弟對涉案物品的解釋。
官:罪行嚴重需負相當刑責
鄭官憑呈堂片段顯示,列車停駛及車廂有白煙冒出,推斷案發現場必有事發生,加上當日搜出被告袋中數件保護衣物,二人在月台上逗留數十分鐘,若二人正打算返回青衣說法屬實,被告當時理應跟隨胞弟前往一號月台,而非留在三號月台,故不接納其解釋。
基於被告管有涉案物品沒有合理解釋,加上環境因素考慮,鄭官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兩項罪名成立。鄭官續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行性質嚴重,須負上相當刑責,因此判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