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格權獨立成編 應對網絡侵權等新挑戰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中國編纂《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和最大亮點,是中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貢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指出,人格權獨立成編,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為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空間。
王利明進一步指出,《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兼顧人格權的消極防禦與積極利用功能。在比較法上,很多國家或地區的民法都只是將人格權視為消極防禦性的權利,僅僅在權利受到侵害時才能行使。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尤其是隨着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的發展,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精神性人格權益的利用方式越來越多樣,也越來越具有經濟價值。中國《民法典》關於人格權許可利用的規定適用了人格權行使的發展趨勢,通過對確立人格權許可使用一般規則、對肖像和其他人格利益的許可利用作出特別規定等,有效實現兼顧了人格權的消極防禦功能與和積極利用功能,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以解決實踐中的諸多新情況、新問題,有力地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香港文匯報記者 劉凝哲、凱雷 北京報道
【案例1】私生活安寧納隱私保護
在社交媒體上,網友小魚因為意見不同,遭到了其他網民的「人肉搜索」,他的手機號、身份證號及照片等個人信息都被對方「掛」了出來,生活因此備受困擾。不過,對方對小魚的個人信息進行打碼處理,將不重要的信息打上「馬賽克」,但暴露出部分可識別的關鍵信息。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990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解讀】
針對他人發送垃圾短信、垃圾郵件侵擾個人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民法典》專門在隱私權部分規定了此種侵害隱私權的行為類型,並明確將個人私人生活安寧規定在隱私權之中,禁止非法進入、窺視、拍攝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禁止非法拍攝、錄製、公開、窺視、竊聽他人的私密活動,禁止非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這些規則既有力回應了個人隱私遭受侵擾的現實問題,又為保障社會生活安定有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人格權編專門規定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在對個人信息進行正面確權的基礎上,對合法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規則作出了規定。此外,針對網絡誹謗、網絡暴力、人肉搜索等網絡侵權現象,《民法典》積極應對,構建了預防與救濟一體的制度體系。人格權編中的禁令制度和侵權責任編中的網絡侵權規則對有效規範網絡侵害人格權的行為,實現對侵害人格權損害後果的預防等,具有重要意義。
那麼,所謂的網絡「掛」人,即便行為人做了一些技術處理,但只要依然能夠洩露他人的隱私、導致他人的隱私遭受侵害的,仍然構成隱私權的侵犯,要依法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因此,在網絡時代,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尤為重要,這也是《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進行規定的考慮之一。
【案例2】涉公共利益允合理報道
今年新冠疫情中,媒體、自媒體的報道中,常常見到涉及確診或疑似患者個人家庭、行蹤等大量隱私信息被曝光。在新聞報道中,包括新聞畫面中難以避免會使用人的姓名、肖像等,從事時效性極強的新聞報道工作,記者又經常面對來不及核實受訪者詳細信息等情況,有些受訪者也因種種原因認為記者侵犯了其人格權。應該如何看待新聞報道、信息發布與人格權保護的問題?
【法條索引】
《民法典》第999條: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
人格權的行使與保護經常與其他價值發生衝突。「最為典型的是新聞媒體的報道權。新聞傳播的時效性要求決定了媒體在報道新聞時有可能無法對每一個信息來源都進行深入審核,存在某些內容的輕微失實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每個輕微失實都會導致責任,新聞媒體將無法運轉。」
《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確定了新聞報道和輿論監督等行為中合理使用他人人格權益的規則,對新聞報道自由和公民輿論監督與人格權保護之間的衝突進行了平衡。依據該條規定,如果是出於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需要,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名稱等人格利益,此種使用行為即便未得到權利人的許可,也不構成侵權。
博流量不屬「合理使用」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999條規定特別強調了「公共利益」,這是在《民法典》編撰中根據新形勢新增的內容。當前,互聯網上有很多自媒體和平台發布的「花邊新聞」,並不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實施,有的是為了博眼球或博流量,這類發布就不符合第999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
當然,即便出於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需要,也只能對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進行合理使用,如果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將構成對他人人格利益的過度使用,應當依法承擔責任。與該條規定相類似的還有多條規定,如《民法典》第1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這些條文都同樣平衡了名譽保護和輿論監督、新聞報道之間的關係。
保障國人權益 還看執法司法
「一個國家的《民法典》,是一個國家精神面貌的集中體現。」王利明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人與人之間的互敬互愛、和諧相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民法典》人格權編,從立法角度保障國人的生活安寧,讓公民活得有尊嚴。但是從法律規定到真正的執行,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確認私權具規範公權作用
「中國有句古話,叫做『徒法不足以自行』,西方法諺也強調要從『紙面上的法』到『行動中的法』」,王利明表示,《民法典》人格權編的規定,確認和賦予人們充分的人格權利,但僅有法典的規定是不夠的,接下來還需要這些規定通過法律的理解與適用、通過執法與司法,來形成一個個判決、形成一個個法律文書,從而真正切實地保護到每個人的身上。
王利明說,法治的核心是規範公權、保障私權。一般認為,保障私權是由《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實現的,而規範公權是由公法承擔的,但實際上,《民法典》通過確認和保護私權,也起到了規範公權的作用。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規範公權的作用。「《民法典》關於人格權編的規定是行政執法和司法的基本遵循。」
三建議推進《民法典》落實
為此,王利明提出三方面建議。首先,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必須要尊重私權。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對人格權的限制必須有合法依據,符合法定條件,遵循比例原則,不得過度限制。
第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必須要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私權。國家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履行《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義務,保護老百姓人身、財產安全。王利明表示,《民法典》生效之後,就會成為法官裁判民事案件的首要法律依據,通過案件的裁判,就能夠把人格權編的規定變成具體的權利保護個案,這樣就讓人格權編的規定生動起來、鮮活起來。通過法律的實施,就會逐漸起到救濟、教育、懲戒、預防的作用,人們的人格權受保護程度就會逐漸提高,人們也就真正享受到人格權所保障的人格利益。
第三,全社會要形成尊重他人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的意識。《民法典》的頒行,尤其是人格權的獨立成編規定,必將進一步推動人民群眾的權利意識,《民法典》也必將隨着人們對其條款的運用和權利保護訴求的提出,而展現真正的生命力。
王利明指出,中國法院系統近些年來每年受理的案件數量都在兩千多萬件,其中一大半都是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中,涉及到人們的人格權利保護的所佔比例越來越大,而且越來越呈現出以網絡侵犯人格權的形式,權利人通過向法院主張民事權利,就推動了法律的適用,也就進一步提高了中國法律對於人們權利的保護水平,形成立法與守法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