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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公僕犯法即炒 無關未審先判

2020-08-19
■消息指試用期的公務員,如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被檢控,應立即解僱。圖為去年的公務員集會。 資料圖片■消息指試用期的公務員,如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被檢控,應立即解僱。圖為去年的公務員集會。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有消息指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各政府部門主管發信,表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unlawful public activities )被捕並被檢控,不論審訊結果如何,都應立即解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行會前見媒體時回應指出,特區政府對公職人員的要求非常高,若對僱員行為有負面看法,特區政府作為僱主有「大條道理」不再聘用這一位正在試用的人,並不存在未審先判,「這個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

林鄭月娥強調,香港國安法第六條指出,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所有公務員須要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以對於公務員,不只對他工作上的表現,他的專業知識、行為操守,我們都有很高的要求。」

她說,僱主請人試用,顧名思義就是在這段時間觀察僱員在各方面的表現是否符合這位僱主的要求,「特區政府作為一個顧主,我們對於我們的僱員就有我剛才所說的要求──如果他的行為,包括他的言行,甚至包括他在自己的網頁上說些什麼言論,對我們對他的看法有負面的影響,我們作為僱主是『大條道理』不再聘用這一位正在試用的人,並不存在什麼未審先判,這個是僱主與僱員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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