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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網罵法官辱親屬 或干犯妨礙司法公正

2020-08-26

知專女生陳彥霖去年9月被發現浮屍油塘海面自殺案,一直被攬炒派利用成抹黑警隊的「工具」,大肆消費死者及向死者家人「傷口灑鹽」;更在前天陳彥霖死因研訊首日,疑因陳母、外公等親人的證供不合攬炒派「心意」,除在庭外報以粗口辱罵「假老母、假親人」及「殺人兇手」外,更在網上瘋狂向陳母人身攻擊及作出詆譭法官的言論。法律界人士提醒,相關行為已可能構成「擾亂公眾秩序」及「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切勿以身試法。

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直言,其實不論是否法庭之外,只要在任何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擾亂秩序,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等,便已經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四十五章《公安條例》 第17B條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當在場警員發現有人作出上述違法行為而執法拉人,實在是無可厚非。他提醒市民,若在陳彥霖死因研訊中,對陳的家人進行人身攻擊及作出詆譭法官言論,均是非常危險的行為。

陸偉雄解釋,每個人也應該尊重及遵守法律,雖然很多時作出不滿法庭審判的言論,只是涉及道德問題;但以這次陳彥霖的死因研訊為例,陳母及家人屬於證人身份、死因裁判官正在審理案件時,若果有人在案件審理期間,連續不斷在法庭外或公開高聲講「某些說話」、「某些言論」或作出「某些行為」,意圖向證人施壓令他不說「某些說話」或影響法官裁決,有可能觸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名。在場警員只要有充分理據,相信有關人士的言行並非單一想洩憤,是毋須法官或當事人報警已可執法。所以結論是,即使對案件持有個人不同觀點或意見,也不應該向證人或法官作出不當行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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