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日前就元朗「7.21」事件等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13人,全部涉及暴動罪。香港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昨日在電台節目上稱,《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是「頗為荒謬的控罪」及「被濫用的機會好大」。有法律學者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公安條例》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的說明非常清晰,而律政司須依據證據及檢控守則決定是否檢控,並由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不構成所謂「被濫用」,石書銘的說法令人質疑是否在為林卓廷等人站台辯護。
石書銘在節目中稱,暴動就是出現了暴力行為的非法集結,是「很容易就可以用」的指控,如有人在示威現場以推鐵馬的方式要求警方開路,以往很多時都只會控告非法集結,但技術上只要有警員說「擔心他會弄到我」,其實已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足以控告暴動罪。
他舉例稱,黃之鋒等人在2014年「公民廣場案」雖然只被控非法集結,但其實當時因曾有人受傷,技術上已是暴動:「反映《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條結及第19條暴動是『頗為荒謬的控罪』,因為實在好容易就可以被招攬入去定義中,只視乎律政司是否會用此『大鐵錘』」,並認為《公安條例》「被濫用的機會好大」。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在同一電台節目中表示,暴動是指三人以上在進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並一定牽涉暴力行為,而逗留在暴動現場者,就算什麼都沒有做,包括沒有使用暴力,法律精神都有可能視其會鼓勵到他人參與暴力,都有可能被拘捕,但不等於足夠定罪,被捕者有機會解釋在場是否有合理原因。
逾三人用暴力就是暴動
他並強調,集會理由就算很高尚,但使用暴力就是非法,若當中有三人以上使用暴力就是暴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法學教授傅健慈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公安條例》在香港回歸祖國之前已經存在,在回歸後亦經過法律界專家詳細審視,認為條例沒有問題,一直沿用至今已23年。
他說,《公安條例》對第18條非法集結及第19條暴動的犯罪意圖、犯罪行為及犯罪後果,都有非常清晰的說明,檢控門檻屬相當高。律政司須嚴格審慎地依據警方提交的事實證據是否足夠、檢控守則及公眾利益,去決定是否作出檢控,而法庭亦有相關案例說明控罪,並由法官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若有合理疑點,法庭就會放人,不構成所謂「被濫用」。
普通法國家亦有類似法例
傅健慈強調,《公安條例》法律精神旨在要維持社會的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沒有剝奪市民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的自由,完全合憲、合法、合理,世界各個普通法國家亦有類似法例,只要市民依法行使自由,根本就不會干犯,並非石書銘所說的「大鐵錘」。
他指出,黑暴在過去一年多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有目共睹,而被捕的9,000多人中,只有不足三成人被檢控,反映律政司並無濫用《公安條例》,否則毋須等這麼久,就已將全部人告上法庭,並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無論黑衣、白衣,犯了法都必然要接受法律制裁,相信律政司日前檢控暴動罪時,都是有足夠證據的。
傅健慈認為,石書銘有關言論純屬其個人意見,其說法缺乏證據、事實及法理基礎去支持,難以說服別人相信,更令人覺得他說法偏頗,質疑他是否在為被控暴動罪的林卓廷等人站台,而作為大律師公會執委,言論應該要有事實根據,否則可能有損大律師公會公信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