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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哥:報案不能免刑責

2020-08-28
■鄧炳強會見傳媒。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鄧炳強會見傳媒。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 警方就元朗「7.21」案檢控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人暴動罪,被攬炒派誣衊為「改寫歷史」,更聲言「原告變被告」云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昨日在會見記者時強調,警方無意改寫歷史,因為歷史自有公論,警方的行動只注重事實及證據,並強調並非報案人就能豁免刑事責任,「否則所有人犯案後報警,豈不是就能逃出法網?」

有人抹黑警圖令危害國安者脫罪

鄧炳強表示,關於「7.21事件」,有人抹黑警方,這些無理指控目的是打擊警方執法能力,讓犯法的人、想犯法的人或想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得以脫罪,「我想話畀大家聽,咁樣係唔會成功。」

他舉例說,過去有人肆意謠傳「8.31」「警察打死人」,新屋嶺和荃灣警署被警員性侵等,現在「8.31」「警察打死人」的謠言已經不攻自破,網上造謠新屋嶺性侵的案件則審理當中,造謠在荃灣警署被性侵的女子正被通緝。

鄧炳強表示,監警會報告中提及在車廂內有人被白衣人攻擊,是一個事實陳述,錄影帶看到白衣人打人,但事實陳述是否等同無差別攻擊,相信每個人都有自己個人判斷。警方的拘捕行動,只基於事實和證據,並不是報案人就能豁免刑事責任。否則,所有人犯案後報警,豈不是就能逃出法網?他說:「是否報案人不重要,報案人犯法亦要被捕,報案非免責條款。」

他並再次澄清事發當晚警方到場時間,指快速應變小隊花39分鐘到達現場,是由報案人報案至警方到場時間。高級警司陳天柱前晚所說的18分鐘,是快速應變小隊接報後到場的時間。正確應該以舉報時間開始計算。警方認為39分鐘到場不理想,正檢討加以改進,爭取今後縮短到場時間。

對「7.21」當晚警員未有抄下南邊圍白衣人身份證資料,鄧炳強表示,要靠現場警員判斷,在有能力、不會有危險、不會構成混亂的情況下,應該抄下身份證,但當時是否存有風險,須由現場警員根據現場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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