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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海警抓偷渡 不涉港國安法

2020-09-01

廣東省海警局日前查獲一艘涉嫌非法越境快艇,抓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現正保釋的「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等12名涉嫌非法越境人員,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攬炒派隨即稱內地警方的行動是「與香港聯合執法」、「『濫用』香港國安法」云云。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批評攬炒派有關說法是誤導性的抹黑,並指出有關人等在內地司法管轄區犯案,內地海警拘捕合法、合情、合理,不涉及兩地聯合拘捕,更沒有以香港國安法在內地提控。他們並指出,有關人等倘在香港有案在身,或違反保釋條件,在內地服刑後回港須再接受香港司法審判,呼籲法官對類似的保釋申請嚴格把關。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思文

關於是否兩地聯合執法問題,從廣東海警局的聲明可知兩個重要資訊:一是有關截查地點位於內地管轄範圍的中國水域;二是抓捕方為廣東海警。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發生在事發水域的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應由內地警方管轄。中國內地海警對相關涉嫌違法犯罪的船隻及人員進行調查,其做法合法合理。香港警方也已明確表示,事件並非兩地跨境合作行動,僅是接內地執法部門通報。

試想,今次被捕的12人中,有11人被香港法庭頒令不准離港,有3人為通緝犯。若果香港警方提前知悉他們潛逃出境,又怎會不採取措施?

攬炒派抹黑屬混淆是非

關於是否「濫用」國安法,從法律角度看,涉案船隻上的人員目前是因「涉嫌非法越境」被內地警方扣查,而並非是因為違反香港國安法,所以根本不存在「濫用」一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2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者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內地警方正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此次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的人士進行處理。相信內地警方會依法辦案,查清事實。

從廣東海警局發布的消息可以看出,這一案件事實是清楚的,這樣處理的法理依據也是清晰的,按理說不應該有炒作空間,但有些人還是這樣說,不是無知就是造謠,只會混淆是非,激化矛盾。

借國安法生事不能成功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12名港人在內地司法管轄區內犯案,依據屬地原則,內地海警拘捕合法、合情、合理,不涉及跨境聯合拘捕。廣東海警是以涉嫌越境罪,違反《中國刑法》322條作立案偵查,最高刑罰可判監一年。她直言,所謂「內地濫用香港國安法拘捕港人」,是非常扭曲、誤導的說法,若有人想利用香港國安法製造「法律保護網」,是不可能成功的。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執業大律師馬恩國亦表示,12人是因為從境外非法進入中國內地管轄的水域而被扣查,現正在拘留階段,預計案件將由廣東海警調查後提交廣東檢察院,再由檢察院根據證據提起公訴。他續說,在內地服刑結束後,他們會被羈押遣返香港,回港後再繼續就自身已經涉嫌的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罪行受審。

倡律政司覆核嫌犯保釋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12人想去台灣「荅鞳v,被廣東海警截獲,屬於非法越境,並非坊間聲稱的兩地警方的聯合執法或「濫用」香港國安法,批評該言論完全是抹黑。12人在香港犯法又被成功保釋,其中11人的保釋條件是不能離港,不履行法庭指令亦是犯法。他直言,經過此次棄保潛逃事件後,對於案情嚴重、有可能再犯或「荅鞳v的嫌犯,法官要嚴格把關其保釋申請,建議律政司申請覆核可能「走佬」嫌犯的保釋。

香港律師會大中華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黃江天表示,廣東海警目前只引用非法越境對12人進行執法和羈留,警方通過調查之後,再決定以何罪名檢控。他又指,粵港兩地警方一直有通報機制,如果嫌犯在另一司法管轄區中被通緝,會彼此進行通報,因此香港警察可以要求內地將被通緝嫌犯交給香港警方,但這不代表有關人等非法入境內地被扣查是聯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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