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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體制從來不是「三權分立」

2020-09-17

龔俊龍 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廣東社團總會主席

香港特區到底實行什麼政治制度,回歸至今都已二十三年,卻仍然有人故意歪曲,近期更借通識科教材一事再度炒作「三權分立」論。事實上,香港過去沒有,現在不存在,未來也不可有「三權分立」。作為一個直轄於中央政府的地方政體,依據中央授權,香港特區實行的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三權分置,司法獨立。這是法律規定與客觀現實,反對派一再歪曲,無非是要達到「去中央化」的意圖,但經過近兩周以來的社會辯論,真理已越辯越明。

政治常識告訴我們,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分別設立,相互間存在制約關係,就是實行「三權分立」體制。長期以來,反對派經常宣揚的一個錯誤觀點是,「三權分立」是「國際標準」,所有西方國家都實行這一制度。但其實這根本不是事實。除了美國以外,西方絕大多數國家都不實行「三權分立」,而是以議會制為主導的制度。以英國為例,行政與立法兩種權力相重疊,並沒有「分立」。連英國都不是「三權分立」,香港怎麼就必須是?而回歸前英國委派「港督」統治香港,一人集行政、立法、司法三種大權,如何有「分立」?這些基本的事實說明,所謂的「三權分立」制度只是一個「美麗的誤會」。

更何況,香港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一個直轄於中央的特別行政區,並不存在只有主權國家才能有的「三權分立」。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回歸二十三年以來的實踐說明,香港的政體具有四大特徵,高度體現了行政主導的制度特色。

第一,地方性政體。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一國兩制」下的一種嶄新的地方政治體制,對應的是單一制國家中享有高度自治權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權。第二,特首具核心地位,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體制最大的特徵。第三,行政管理權相對於立法權處於主導地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關係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對於立法權涵蓋面更大,影響更直接,作為更主動。第四,行政權與立法權相互制約、相互配合,司法獨立。行政主導並不意味茼甈F管理權獨大,不是說立法會要放棄對行政機關的監察責任,更不會妨礙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常行使。

這四個特徵說明,香港不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回歸前不是,回歸後也不是。早在基本法制定之前就已經明確。1987年4月16日,鄧小平先生會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講得非常清楚。他說﹕「香港的制度也不能完全西化,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定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我們一定要切合實際,要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自己的制度和管理方式。」由此可見,不搞「三權分立」是基本法起草有關規定時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早前就清晰地指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特點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基本元素包括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

其實,實行行政主導,絕不意味荍_認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置和三機構各司其職,也不否認行政與立法之間存在制衡關係,更不否認司法獨立,司法也絕不會受到干預。但香港社會一些反對派故意混淆視聽,不斷歪曲並鼓吹所謂的「三權分立」論調,其根本意圖是否定香港所必須遵循的憲制秩序,擴大立法權和司法權,削弱行政長官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管治權威,抗拒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從而挑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把香港變成一個脫離中央管治的獨立政治實體。

正本清源、撥亂反正,把被顛倒的是非顛倒過來,是香港當務之急。政治體制非同小可,決定香港的根本方向。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所強調的那樣,對於正確的事,必須大聲講出來。香港只有行政主導,從來都沒有「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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