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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暴徒必須被繩之以法

2020-09-17

江樂士

蹂躪香港逾一年的黑暴運動日趨平息,但追究相關罪行的行動不容鬆弛。律政司公眾秩序檢控組有大批這類案件有待處理,它所面臨的挑戰是如何對所有疑犯提出適當的控罪。檢察官將得充分考慮犯罪證據,根據保安局資料,這些案件涉及6種與暴力有關的犯罪行為。

當中,最嚴重的罪行涉及用汽油彈燒傷警官,黑衣暴徒不斷向警方及其設施投擲汽油彈,有一位警員在尖沙咀警察局出勤時就被汽油彈嚴重燒傷。任何人如此施暴都應控以謀殺,即便不能推斷其意圖殺人,亦可控以意圖造成嚴重傷害人身罪。兩種罪行都可判處終身監禁,程度較輕者則可判處有期徒刑。

第二種情況是警員在出勤時遭暴徒投擲腐蝕性液體攻擊而被灼傷。 公眾秩序檢控組應考慮對暴徒控以謀殺未遂罪,或控以意圖通過投擲腐蝕性液體以造成嚴重傷害人身罪,最高刑罰可達終身監禁。

第三類案件是暴徒使用刀、箭等鋒利物件傷害警察。很明顯,罪犯應予以嚴懲,應當控以意圖嚴重傷害人身罪,並加控在公共場所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第四類是暴徒使用包括磚塊、鐵棍等硬物襲警。公眾秩序檢控組顯然不僅應考慮控以用攻擊性武器襲警罪,還可以考慮控以意圖傷人而襲擊他人、並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並可依據證據控以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

第五類是用改裝武器襲警並造成傷害。除了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外,還可控以攻擊他人致實際身體傷害罪或更嚴重的罪行,包括傷害他人罪。

最後一類就是在驅散行動中暴徒對警員拳打腳踢。瘀傷等輕傷可以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提出檢控,否則亦可以襲警罪代替。

儘管香港的刑罰較輕,但法院有責任恪守鍾安德法官(Justice Gareth Lugar-Mawson)在2002年於高等法院判決時所說過的一席話:襲警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除特殊情況外,都必須判處監禁。

此外,我們經常說受害者理應看到犯案者受到應有懲罰,不僅是為了伸張正義,也是為了讓受害者得到寬慰。這個道理同樣適用於執勤時受傷的警務人員身上。

總而言之,警隊在6月30日頒布香港國安法之前面臨數十年來最嚴峻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處變不驚,以卓越的表現拯救了香港。香港內外的一些顛覆勢力欲以犧牲香港來打擊中國內地,他們沒料到警隊會有如此決心捍衛這座城市。警隊在暴徒和炸彈襲擊者面前無畏無懼,保障生命安危,守衛法院、公共設施、大學、企業和商舖,讓街道恢復平靜,還市民安穩生活。

香港警隊殫精竭慮,使「一國兩制」實施得不走樣,他們倘若奪得諾貝爾和平獎,受之無愧!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報的英文版發表在《中國日報》上,內容有刪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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