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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實現從「找市長」到「找市場」的法治轉變

2020-09-16

唐傑 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經管學院教授 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從傳統社會的人治走向社會主義法治是改革核心目標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可感受到的轉變是:遇到問題找市場,而不再找市長。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一組複雜且有序的合約體系。任何市場交易都能夠依照依法約定的合約得到執行,不論是有形的商品還是無形的知識產權,無論是有價證券還是高樓大廈,也無論是勞務合同還是投資合同。

試想一下,行政權力介入一個具體的合約執行過程可能產生的結果,一定不是一件合約的失效,而是會誘發更多的搭便車的行為,市場就會失去在資源配置中決定作用的功能。

在現實的改革過程中,依法進行改革,用法律固定改革成果,不斷修改完善、以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法律框架,規範經濟行為,防止行政權力的不當使用和濫用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內容。

1987年12月1日,深圳會堂內舉行共和國歷史上首次土地拍賣會。拍賣是資本主義經濟的概念,被堂而皇之地作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講了出來。

這項改革與1982年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第四款明文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精神是衝突的,但拍賣並非是違法行為。

深圳於1982年開始實施《深圳經濟特區土地暫行規定》,規定城市土地限期使用和按年收取土地使用費。在「第一槌」拍賣活動前5個月,深圳通過了《深圳特區土地管理改革方案》,奠定了地方法規依據。

隨後而來的是,30天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並定於1988年1月3日正式實施,法規原則同樣為全面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制度。

4個月後的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內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項改革先由地方性規章予以支撐,而後上升為省級立法,並直接推動了憲法修改,為全面實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讓渡重大改革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事實上,漸近式改革由雙軌制開始,以雙軌引入市場機制並以增量方式逐漸取代計劃經濟體制。當時的土地使用採取雙軌運行,一部分土地照規定有償使用,而另一部分則依然是計劃經濟體制式的無償劃撥,值得一提的是,當時無償劃撥方式佔土地使用的大部分。

很顯然,土地使用雙軌制實施得越久,搭便車的行為就越嚴重,加快推進全面土地有償使用的改革,就是堵塞行政權力可能被濫用的制度漏洞,也是依照供求關係對稀缺土地定價的市場經濟基本要求。

這些法規為深圳的改革、創新和未來發展加裝了一個個動力強勁的加速器。

時間跨越到2020年7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立法已經上升為369件,其中修改、修正過的立法為225件,一件立法平均8至10年就會修改或是修正,並隨經濟發展和立法體系變化決定法律的廢止(截止目前的廢止件數為27件)。

立法件數,決定了法制體系覆蓋的經濟社會活動範圍,而法律的修正與修改,決定了法治化的水平。

堅持市場是主導,企業是主體,企業家為核心,法治是基礎,政府是保障的理念。雖然這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但可能是避免改革走回頭路的最有效的辦法。

(走向世界城市前沿的深圳系列六之三,未完,明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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