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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須盡力避免引發爭議

2020-09-25

江樂士

一名15歲青少年早前因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認為此案判刑過輕,其後徵求上訴法庭重新審視判決。被告於屯日法院認罪,承認於1月8 日凌晨在元朗鳳翔路投擲三枚汽油彈,他解釋此舉是想表達對政府不滿,並想藉此機會測試他的自製炸藥。

裁判官水佳麗在判刑時稱被告是「優秀的細路」,認同他「滿腔熱誠深愛香港」。她語出驚人,這一席話就像她的裁決一樣,教人感到莫名其妙。上訴法庭覆審此案時,檢控官辯稱水佳麗過於側重被告的年齡和強調被告需要改過自新,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和所需的阻嚇作用。上訴法庭在9月16日同意判刑過輕,並撤銷少年的感化令,改判他入勞教中心。即是說,被告將會在勞教中心接受長達6 個月的嚴格紀律培訓,普遍認為是快捷有效的做法。

制定全方位投訴流程做法可取

水佳麗的處理手法惹人非議,在多位處理過示威活動審訊的裁判官當中,她是被投訴的其中一位。司法機構在7月13日發表公告,指「最近一直收到大量涉及同一名法官或司法人員而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這些投訴關乎若干司法決定和法庭案件」。公告還講述,為更有效地傳達信息及處理該等投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決定,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可把「該等投訴的要點及有關的回應上載至司法機構網頁,以代替就每宗投訴作個別回覆」。

馬道立宣布新措施後不久,司法機構在網頁上列出了三個投訴個案,並僅以個案編號來作識別。涉案的三名裁判官被指帶有政治偏見或曾發表政治言論。申訴人認為這些行為給人的印象是,裁判官在處理示威活動相關案件的保釋申請、裁決或量刑聽證會時帶有先入為主的想法。司法機構料會在適當的時候處理他們的投訴。

這些做法可望提高司法機構的透明度,從而釋除公眾疑慮。馬道立一向高度重視公眾對司法機構的信任程度,為確保公眾投訴得以妥善處理,他付出的努力可以說得上是最多。事實上, 馬道立在數年前就曾審視針對司法人員的投訴機制,推行了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並在2016年4月1日宣布投訴機制取得全面改進。這些改善措施包括成立「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秘書處),統一投訴表格,設立機制促進處理投訴,以及每年公布統計數字,指出有多少投訴是受理或部分受理。

以2017年為例,秘書處共收到21宗有關司法行為的投訴﹙司法行為有別於司法判決,屬不同範疇﹚。其中,有5宗投訴涉及法官在法庭上的態度和行為,7宗涉及處理實際訴訟過程,9宗兩者皆有。其中,有4宗投訴為部分受理。這4宗投訴中,又有2宗涉及法官在庭審中表現出態度不良、行為失當,1宗涉及庭審時進行聆訊的手法不當,另一宗投訴涉及二者。對比來看, 2019年涉及司法行為的投訴共有10宗,但沒有一項投訴具有實質性。

法官最好避免使用過火的語言

雖然馬道立的改善措施很可貴,但是公眾必須明白,改善也只能止於此。根據司法獨立的原則,「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不受理針對司法判決的投訴。只有通過諸如上訴或覆核等適當法律程序才能對法庭判決提出質疑。除此之外,出於尊重司法獨立,只有在包括所有上訴或覆核在內的法庭審理程序完全結束之後,秘書處才能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投訴。

秘書處可以調查的司法投訴涉及三方面。首項是針對法官在庭審時態度不良、行為不妥的投訴,這包括言行粗魯或不守時等。其次是針對庭審聆訊程序處理不當的投訴,包括偏袒一方、過度干預、言辭不當、準備不足或單方面與當事人溝通等。第三類是針對與庭審無直接關係的不當行為的投訴。

馬道立制定了全方位的投訴流程是可取的,但法官本人也須盡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正如《法官行為指引》(2004年)明確指出:「法官除了需要事實上做到不偏不倚之外,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因此,即便法官同情某些被告,也不應在疑犯確實有可能潛逃的情況下批准保釋,或者想方設法找出一些理由將被告無罪釋放,或判處過輕刑罰,此舉既不能將罪犯繩之以法,也無法震懾潛在犯案者。

法官最好避免使用過火的語言,尤其是容易讓人覺得法官心存偏見的話語。法官的判詞應合情合理並以持平的方式宣示。若有法官認為他本人無法恰當處理某個特定案件,他就應該坦誠上報並主動迴避。

只要法官恪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同時避免給人負面的觀感,那麼市民的很多擔憂就可以平息。

(作者是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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