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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警總襲警地盤工判囚四年

2020-09-26
■被告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指他去年6月26日在警總外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張金福。 資料圖片■被告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指他去年6月26日在警總外參與暴動,及襲擊警員張金福。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在去年6月26日大批黑衣魔圍攻灣仔警察總部期間,一名便衣警員在警總外被暴徒圍住追打。一名參與其中的地盤工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成,法官郭啟安昨日判被告監禁四年。他聲稱自己3年前曾判處旺暴案一名「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入獄,當時已告誡年輕人不要以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定罪會付出沉重代價,惟3年後他又「再」將一個「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判入獄,對此感到好無奈,但「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崇高理想」而改變,勸誡年輕人不應以政治主張及暴動手段作抗爭。

被告岑曉麟(26歲),報稱地盤工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指他於2019年6月26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連同不知名者參與暴動;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普通襲擊罪成立,指他在同日同地,襲擊警員張金福,對張金福造成身體傷害。同時,岑開審時承認一項不依期歸押罪,指他缺席去年11月21日在區域法院的提堂。

郭官昨日判刑時指,去年修例風波引發多宗暴動案,而本案是首宗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的同類暴動案。雖然本案成因複雜,但法庭不會處理背後的政治因素,但不得不承認處理今次判刑有困難,因為案情獨特,可能是眾多同類案件中「相對輕微」,不涉及其他暴動案件中襲警及縱火等行為,判刑須平衡多方面。

稱判刑須具阻嚇性

郭官指,案發當晚大批群眾包圍警察總部,明顯在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對港島北交通造成嚴重阻塞;示威者堵塞警總各出入口,在警總建築物噴上侮辱警方的字句,這些行為是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香港警察是主要執法機關,包圍警總是嚴重挑戰法治,令本案有別於一般在街頭發生的暴動案件,是一項加刑因素。

郭官稱,本案所涉的暴力程度較2016年旺角暴亂案為「輕」,警員雖受襲但無受傷;案發時,被告戴上口罩掩飾身份,增加了警方調查的難度;案發地點在警署,對公眾造成滋擾,並破壞了警民關係。綜合而言,是案仍是一宗嚴重的暴動案,判刑須具阻嚇性,就暴動罪以監禁4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無案底,酌情減刑2個月,就暴動罪判被告監禁3年10個月。

就普通襲擊罪,郭官指,被告連同其他人襲擊手無寸鐵的警員張金福,警員雖無受傷,但現場是警總外,當時群情洶湧,仍有判監之必要,就襲擊罪判處監禁5個月,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

郭官在判刑後稱,自己3年前判處旺角暴亂案的楊家倫入獄時,已告誡社會上一些激進的年輕人切勿因一時衝動破壞法律,或因一時之勇以身試法,否則一旦被定罪將要付出沉重代價。3年後,他為「再」有一名「品格良好」的年輕人判監感到無奈。

官:曾告誡年輕人勿試法

但郭官強調,暴力就是暴力,不會因為「崇高理想」而改變,並語重深長告誡年輕人,不要因個人政治主張、對社會不滿,而以暴力手段達致抗爭效果,否則對他們本人、其家人以至社會都會是一宗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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