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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藏鐵通堵路 裝修工甩身

2020-09-26
■裁判官指不能排除被告是受影響的司機。圖為事發當日吐露港公路被堵塞。 資料圖片■裁判官指不能排除被告是受影響的司機。圖為事發當日吐露港公路被堵塞。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分子去年11月中發動堵路行動強迫市民參與「大三罷」,警方在吐露港公路截查一輛停在路旁的私家車時,搜出1.5米長鐵通、六角匙及士巴拿,駕車裝修工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前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稱,不接納被告的招認,而有關工具屬「一般工程物品」,被告「或參與堵路」,但亦不能排除他是受影響的司機。由於無法達至「唯一且不可抗拒」的推論,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家豪(39歲),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3日在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一支士巴拿。

被告早前承認涉案物品屬於他,並聲稱用作裝修。裁判官李志豪昨日在裁決時稱,當時截查被告的交通警員梁家輝未有警誡被告就問話,被告在未獲告知權利下回答問題,構成「不公」。

控方早前在庭上解釋,警員當時正進行調查,故未有警誡。李官不同意其解釋,因案發現場有路障,警員搜出鐵通,已有合理證據施行警誡。

李官續稱,警員梁晉榮在警署替被告錄取警誡會面,惟作出警誡後才向被告發出羈留者通知書,「間接剝奪被告的法律權利」,對被告不公,故剔除被告的兩份口頭招認及補錄警誡會面。

官稱未警誡即問話「不公」

李官又聲言,案件搜出的物品只是「一般大眾工程物品」,「並非不尋常」。即使法庭接納該些物品屬於吳,亦可推向兩個可能性:案發是清晨時分,附近也有堵路事件,法庭固然可推論被告管有物品目的是作非法用途,但法庭也不可以排除被告只是「運載工作工具」途經現場時,受堵路影響被困現場這個可能性。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李官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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