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襲警感化過輕 暴青改囚30天

2020-10-24

原審徐綺薇犯原則錯誤 嚴重低估案情處輕判

攬炒黑暴去年11月11日堵路破壞強迫市民「三罷」。18歲男學生龔逸勤在將軍澳腳踢一名正在追捕疑犯的警長左小腿,早前承認襲警罪,於今年6月被裁判官徐綺薇判感化一年。律政司認為刑罰太輕而申請覆核刑期,案件昨聆訊。律政司代表指,襲警案最基本須判即時監禁,原審裁判官不應單純基於被告年輕、初犯和無預謀,就判處實際監管效用不大的感化令。被告律師亦認同感化令判刑過輕。上訴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過輕及犯了原則性錯誤,改判龔逸勤即時入獄30天,並擇日頒布判決理據。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是案申請人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為18歲的龔逸勤,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審理。龔逸勤早前承認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附近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律政司早前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男生曾要求押後聆訊,以等候法援資產審批,但被潘官以案件在時間上有迫切性而拒絕。

襲警本應囚 宣洩犯案更惡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昨日在庭上陳詞時指出,襲警罪性質非常嚴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察應當受到保護,這也是維護法治和秩序所需。雖然襲警案沒有量刑指引,但任何案件一旦牽涉襲警因素,一般而言均會判以即時監禁。

余國慧質疑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判處感化一年,實屬嚴重不足,刑罰性質原則上錯誤,加上被告犯案時已經成年,投身工作半年,即使裁判官想給予機會,也應判處比較嚴厲的非監禁式刑罰,不應單純基於被告年輕、初犯和無預謀,便判處實際監管效用不大的感化令。

余國慧指出,是案中被踢警長正在追捕疑人,沒有主動做出任何行為激怒被告,但被告為宣洩不滿,伸腳欲絆倒正在奔跑追捕疑犯的警長,減低警察成功追捕疑犯的機會,令案情更為嚴重。

余國慧表示,社會服務令某程度上剝削被告自由,性質上也比感化令更嚴重,而感化令毫無監管效力,裁判官判處感化令的刑罰明顯不足,最少應判以社會服務令。

代表答辯人大律師亦認同原審裁判官判以感化令屬過輕刑罰,惟聲稱龔當時只是路過現場,在一時衝動下犯案。雖然明白到判感化令並不恰當,但判監則過於嚴苛,希望上訴庭考慮到社會服務令已非輕微的判刑,以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

社會動盪 豈能不考慮阻嚇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述特區終審法院一宗案例的量刑原則時表示,雖然不能將他人的罪責加諸於被告身上,但法庭可以從宏觀角度考慮社會動盪與示威增加情況下,量刑時可加強考慮刑罰的阻嚇及懲罰性。

潘官續指,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簡短,沒提及襲警通常判監以及阻嚇因素,也完全沒有解釋為何不判監。三位上訴庭法官退庭商議後,接納律政司指原審裁判官原則性犯錯、判刑過輕,改判男生即時監禁,以8星期作量刑起點。在考慮到被告認罪等因素後,最終判囚30天。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