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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三罪罰則 分裂國家最高囚終身

2020-10-30

分裂國家罪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判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者,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首次定罪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其後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洗黑錢罪

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廿五條,任何人士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財產是從可公訴罪行而來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筆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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