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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署投汽油彈 地盤工囚3年4個月

2020-10-30
■被告犯案前,已有其他暴徒在旺角警署正門投擲超過20枚汽油彈縱火。 資料圖片■被告犯案前,已有其他暴徒在旺角警署正門投擲超過20枚汽油彈縱火。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旺角警署去年10月14日遭黑暴投擲汽油彈圍攻,21歲地盤男工與「12逃犯」之一的黃臨福當日向警署側門投擲汽油彈被捕。地盤工於上周二(20日)承認一項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即時入獄3年4個月。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警隊乃重要的法治機構,被告有計劃地向警署和警務人員縱火,是嚴重挑戰法治,實屬加刑因素,須判阻嚇性刑罰。

被告林小雄(21歲),承認去年10月14日在旺角警署外,與案中另一男被告黃臨福(17歲)和其他身份不詳者,有意圖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危害。

辯方昨在法庭判刑前呈上書面求情理由,稱被告在內地出生,僅得中一學歷,以致智力較常人為低,又稱被告犯案與金錢、仇警或政見無關,而是其女友家長當時不接受兩人婚姻,忽然接走其女友及他們的兒子回內地生活,令他受到困擾及思緒混亂,以致「做錯判斷」而犯案。

郭官回應指,在被告不願透露犯案理由下,無法理解該些求情理由與犯案有何關連。至於被告「智力低」或與他低學歷有關,但即使「係一個無咁聰明鴾H」,亦「不會影響判斷是非黑白黚鄐O」,況且被告是向警署擲汽油彈,「無可能唔知咁會犯法,仲係一個好嚴重鴷ヰk。」

官:行為嚴重挑戰法治

郭官在判刑時指,旺角警署正門案發前已遭人投擲汽油彈縱火,被告當晚所參與的計劃可算是對警署的第二波襲擊。雖然被告是受人指使,涉案物品亦由他人提供,但並非單獨行事,還戴蚖X面的頭套以逃避追查,屬有計劃地針對警員或警署縱火,行為嚴重挑戰法治,情節嚴重,屬加刑因素。

郭官續指,雖然涉案汽油彈並未起火致人命傷亡,惟汽油彈狀態不穩定,難以控制,人口稠密下易造成人命傷亡,企圖犯案與實際犯案罪責無異。

綜合被告的犯案行為,郭官認為本案判刑須具阻嚇性至關重要。而被告在未有正面交代犯案原因下,其背景、年輕等均非有效求情因素。遂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坦白認罪、無人命及財產的損毀減刑因素,最終判其入獄3年4個月。

案中另一被告黃臨福於早前因缺席聆訊被法庭頒下拘捕令,及後證實他與另外11名港人,今年8月23日坐快艇潛逃離港往台灣途中,在內地管轄海域被廣東海警截獲,以涉嫌偷越國(邊)境犯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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