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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系列】同類案不同判 港司法須改革

2020-11-09

個別法官涉偏幫黑暴 市民對司法制度信心受損

影響市民日常生活及人身安全的黑暴案件,有關判決陸續出爐,但也揭開了司法制度的種種問題。市民看到同一法官就同一類案件全然相反的判案取態;市民也看到不同法官在處理擲汽油彈、藏武等問題明顯不一,個別法官更有偏幫被告之嫌,予人「辯方律師」之觀感;市民更看到同類案件判決竟有「因地而異」的荒謬效果。種種情況都動搖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也讓社會有愈來愈強大的呼聲︰期望看到能對症下藥的司法改革。■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例子一】同一官持雙標 今昔裁決迥異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裁定7名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引起社會譁然,亦揭發原來同一法官對同一類情況的裁決持雙重標準的問題。

沈小民裁定7名被告的暴動罪不成立,聲稱接納辯方的部分看法,不排除眾被告是希望到場「見證」這「難得的歷史時刻」。針對他們身穿黑衣,沈官稱「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而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護自己」也是「無可厚非」,更稱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云云。當時已有不少社會人士質疑沈官儼如被告的「辯護律師」。

翻查沈小民過往的判決,原來他曾於2017年3月17日裁定2016年「旺暴案」三名被告,包括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20歲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暴動罪成,各判囚3年,成為香港回歸後首宗因干犯暴動罪行入獄個案。

當時被告薛達榮自辯時稱,自己當晚是到場「看熱鬧」,為安全起見,「人跑佢又跑」,但沈官當時反駁這說法站不住腳,指如果不想被誤以為示威者,應該站在原位不動,而非跟示威者做相同的事,跟茪H跑反而可能人踩人。有關看法與近日7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一案,明顯所持標準不一。

【例子二】塗鴉警總判感化 塗鴉領館竟「入冊」

同類型案件,在香港現行司法制度下亦會有完全不同的判決。今年就出現有人塗鴉警察總部被判感化、有人塗鴉美國領事館卻被判囚4周的「同類案唔同命」情況。

明明都是塗鴉,但香港法庭的判決卻出現「因地而異」的情況。今年6月,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就判塗鴉警察總部的青年12個月感化令和賠償1,200元了事。

該案被告為琤秅j學學生王愷銘,他於去年6月21日晚暴徒包圍警總時,用白色油漆在警總外牆噴上「Condom(安全套)、Con」,被控一項刑事疰a罪,雖然其首份感化報告負面,但何俊堯認為其「毒癮問題未解決」,遂再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並稱第二份報告「內容正面」,故「接納報告建議」判他感化令。

值得注意的是,王愷銘今年10月27日又因涉嫌另一宗非法集結、管有危險藥物案件需要上庭,但這名被法官判感化的20歲青年卻連續兩日缺席聆訊,被裁判官發出拘捕令。

相比之下,37歲內地男子秦鏡鈞在去年8月18日到駐港美國領事館大閘塗鴉抗議,事隔兩天案件就已迅速審結,秦鏡鈞雖然亦如同類案件的被告般以「一時衝動才犯案」來求情,不過,被告最終卻被判即時監禁4周,判決明顯比黑暴青年為重。

【例子三】成人擲油彈坐監 少年初判僅感化

不論擲汽油彈的重罪,或藏有武器這類對市民安全有潛在威脅的行為,過去一年都不難發現有各種判決,再次動搖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心。

在擲汽油彈方面,曾有21歲地盤工於旺角警署外擲汽油彈,雖然沒有起火引致人命傷亡,但仍被判囚3年4個月;亦曾有23歲舞台設計男子因藏有汽油彈,被判囚4年。不過,當15歲少年今年初向馬路投多枚汽油彈,裁判官水佳麗卻只是判被告18個月感化令,後經律政司申請覆核刑期,才改判被告入勞教中心。

在藏有攻擊性武器方面,過往都有多宗案例作出判囚一年的裁決,例如有文員去年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出現,被搜出彈弓、螺絲帽及鐳射筆等,被裁定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即時入獄一年;亦有保安員曾在遊行示威中被搜出短劍、斧頭、軍刀及開山刀,同樣被判入獄一年。

不過,有工程師在灣仔港鐵站外被警員制伏及搜出電磨機、錘子和對講機等工具,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卻認為警員證供「有出入」,裁定被告所有罪名均不成立,引起社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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