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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駁「放屁犯法」謬論

2020-11-19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許智腄B陳志全及朱凱Y被控「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他們事後引用多種歪理圖淡化案件,其中朱凱Y更辯稱「一個人在升降機內放屁,臭到旁邊那位,我想都可以用同樣條例起訴」。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放屁」釋臭不是蓄意,但涉案三人涉嫌預先準備有害物品,是經精心策劃及有特定目的,就是為了阻礙議會的進行。有關控罪除涉施用有害物質條件外,還需符合「非法地」及「惡意地」,三元素共存才能成罪,並非只是單一有臭味就能提出檢控。

有害非法惡意才構成犯罪

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放臭屁不是蓄意搞出來,是無意圖的。 「根據現有的科技,我看不到有一個人可以有效控制自己何時可以放到臭屁。」但是涉案的三名前議員涉嫌施用有害物品,並根據自己的需要控制施放的時間,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相關有害物品是蓄意預備的,相信警方已經有專家證人檢驗過那些有害物品,知道當中成分,及對人體、環境等可以構成什麼影響。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其實有關控罪早已存在,只不過以前檢控對象主要是家庭傭工涉在僱主飲食中加入尿液或壎秅y等罪行而已。該控罪必須符合施用有害物質、「非法地」及「惡意地」的三項元素,並非只是單一有臭味就能提出檢控。

陸偉雄舉例說,可能有人「好心做壞事」帶榴槤或臭豆腐進入室內請客,這些物品也存在臭味,但不能以「意圖施用有害物品」檢控;他相信警方或已取得專家意見,證明有關臭水或殘餘物,含有對人體不良影響甚至有害的物質,才用此罪名進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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