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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言:首引國安法拘眾籌 法律界:或因涉「台獨」

2020-11-22

警方首次引用香港國安法拘捕眾籌發起人,有法律界人士向香港文匯報表示,在社交平台發起眾籌活動或參與捐款並不犯法,但不排除有人會利用合法原因作幌子,「掛羊頭賣狗肉」發起眾籌,事後即使捐款被用於不法用途上,但單以「洗黑錢」定罪標準而言,可能未必容易入罪。由於國安法條文闊、刑罰重,估計除定罪門檻較低,也可能因涉及「台獨」組織元素,警方適合引用國安法進行拘捕。

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在一般正常情況下,市民在社交平台發起眾籌活動或參與捐款並不犯法,例如有人在外國發生意外受傷需要眾籌醫藥費治療,眾籌發起人及捐款人的目標都是為救人,這樣絕無可能違法。除非警方能夠證明有關資金是用作協助罪犯潛逃或在外國進行犯法活動,始能作出起訴。

他認為,以傑斯發起「千個爸媽,台灣助學」計劃被捕為例,從字面及其說法而言,若所得捐款真的是主要用作資助人讀書及生活費,發起人及捐款人都不算違法。

但現實情況是,未必單憑表面陳述就可判斷所有行為合法,不排除有人會用合法原因作幌子而「掛羊頭賣狗肉」,惟即使捐款最終被利用作不法用途,由於捐款人捐款時是真誠相信款項用於助學或救人,若以洗黑錢的定罪標準而言,不容易入罪,惟警方以國安法相關罪名進行拘捕,情況就截然不同。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分裂國家罪」,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香港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的規定,如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販毒或可公訴罪行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4年。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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