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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堯認輕判黑暴 社服改坐監

2021-01-28
去年1月1日有暴徒於中環堵路破壞交通燈。資料圖片去年1月1日有暴徒於中環堵路破壞交通燈。資料圖片

稱未充分考慮案情嚴重 遊行攜刀漢改判囚兩月

28歲設計師去年元旦在「民陣」遊行觸發騷亂期間,在港鐵香港站被警員截查搜出彈簧刀、打火機等物品,去年8月承認管有違禁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害財產兩罪,時為主審裁判官的何俊堯輕判其1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刑期覆核。何俊堯昨日聽畢陳詞後承認自己在判刑時未有充分考慮律政司所提出的案情嚴重因素,加上律政司接連將示威案件帶到上訴庭,而上訴庭判詞指明要判監禁式刑罰,遂改判設計師即時監禁兩個月。●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是次覆核的申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設計師陳景勝(28歲)。陳景勝早前承認在去年1月1日,在中環民祥街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處外,管有一把露出刀刃的彈簧刀、一個打火機、一罐打火機油、一個鎚及一罐噴漆,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認為判刑太輕及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遂向原審裁判官提出刑期覆核。

律政司代表昨日在陳詞時指出,是次涉案物品種類多,包括易燃物品,即打火機和打火機油,可製造火,有相當潛在風險,加上案發當日遊行期間已有人搞破壞,遊行遭腰斷,港島各區及後出現騷亂,法庭在判刑時應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基於公眾利益,以阻嚇性及懲罰性判刑為前提,個人因素微不足道。

律政司認為,裁判官何俊堯未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物品數量、性質、被告的意圖及個人罪責、攜有物品時的環境等。根據案例,適合的判刑應是即時監禁。答辯方則聲稱,沒證據顯示陳景勝曾參與破壞,將他人破壞的行為納入其判刑考慮,對陳景勝不公平。

裁判官何俊堯在聽畢雙方陳詞後表示,認同律政司指他在判刑時未有足夠考慮上述因素。

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會用來做汽油彈,但物品涉及火,可以造成嚴重破壞,加上案發背景涉及公眾安全,即使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其他嚴重破壞,但法庭不能忽視潛在風險,他認同案情嚴重。

指上訴庭案例具約束力

何官續指,特別在「律政司接二連三將示威案件帶上上訴庭」後,上訴庭表明要判監禁式刑罰,除非上訴庭案例被推翻,否則仍具約束力,因此他需要改判刑罰,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及個人罪責,遂將兩罪量刑起點定在6個月監禁。

由於陳景勝認罪獲扣減三分一刑期至4個月,因為被覆核刑期,且陳已完成62小時社服令,因而分別再獲扣減兩個月,最終刑期為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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