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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暴找數】黎智英續還柙

2021-02-02
●終院擇日宣判黎智英保釋上訴案,黎智英還柙。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終院擇日宣判黎智英保釋上訴案,黎智英還柙。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終院審理保釋上訴案 擇日頒判詞

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另一項欺詐罪的「禍港四人幫」之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因一度獲准保釋,律政司要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以釐清香港國安法第42(2)條的意思及決定原訟庭的判決有否出錯。有關上訴昨日開審,律政司一方強調第42(2)條下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及不應加入保釋條件考慮,認為批准黎智英保釋的高院法官李運騰犯了原則上錯誤。五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因需時考慮,決定押後擇日頒布書面判詞,其間黎智英需繼續還柙。●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現年73歲,已扣押監房32天的黎智英昨日上午9時許由囚車押抵終審法院應訊。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及司徒敬審理;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張卓勤及檢控官陳穎琛作代表;黎智英一方的律師團隊則包括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及黃佩琪、大律師李少謙及譚俊傑。

國安法預設不准保釋

律政司一方指出,香港國安法雖與基本法目的不同,但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兩者應被一併詮釋。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指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故此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李官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首先法官必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可准予保釋,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而香港國安法第42(2)條亦應凌駕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因此法庭應判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高院重新按香港國安法考慮是否批准黎保釋。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提問,在考慮香港國安法第42(2)條時,法庭是否可漠視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保釋程序?律政司一方回應「不一定」,但法庭必須先考慮第42(2)條,並認同張舉能所言條例列明的「充足理由」必須是合理和客觀。

律政司一方又指香港國安法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保釋決定前設不同,香港國安法下預設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預設被告應准保釋,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重犯。兩者方向大相逕庭。

不應以保釋條件作考慮

律政司一方亦指出,法庭在香港國安法第42(2)條下考慮保釋決定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作考慮。認為第42(2)條已說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法官司徒敬質疑,若第一階段已說明不得准予保釋,根本永遠無法到第二階段去思考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法官在第一階段不應考慮被告需獲准保釋,而是應該考慮被告需要被還柙,然後再考慮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再犯。

只有案情能成充足理由

律政司一方補充指,第42(2)條條文中的「will not」及「不會」是指法庭須考慮客觀環境,亦需法官主觀相信被告能遵守法庭頒予的保釋條件,因此單單保釋條件不足以權衡被告重犯風險,不足以成為「充足理由」。即使被告以鉅額現金保釋,但各種被告自己度身訂做的保釋條件亦不足以有效確保被告不會重犯,唯有案件情節等各種材料考慮方足構成「充足理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反問是否無論保釋條件有任何措施、任何性質均不應用作考慮保釋決定,律政司一方同意。

黎智英一方律師則陳詞爭議被告保釋舉證責任在何方及法庭應否接受保釋條件為相關考慮,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2(2)條違反無罪推定及由控方舉證的原則,亦不認同在考慮批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保釋時,要分兩階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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