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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與辯方陳詞摘要

2021-02-02

律政司一方(上訴方)

●香港國安法雖與基本法目的不同,但是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兩者應被一併詮釋

●香港國安法下預設被告不准保釋,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預設被告應准保釋,除非法庭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重犯。兩者方向大相逕庭

●批准黎智英保釋的李運騰法官犯了原則上錯誤,理應把保釋申請分兩階段處理,須先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會再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然後再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

●法庭在香港國安法第42(2)條下考慮保釋決定時,不應加入保釋條件作考慮

●單單保釋條件不足以權衡被告重犯風險,不足以成為「充足理由」

黎智英一方(辯方)

●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2(2)條違反「無罪推定」及由控方舉證的原則

●不認同在考慮批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被告人保釋時,要分兩階段處理

●認為律政司一方指不應考慮保釋條件說法完全錯誤

●認為法庭可單單憑藉保釋條件構成「充分理由」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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