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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愛國者治港論司法改革

2021-02-23

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22日發表重要講話,詳細解釋了「愛國者治港」的概念。夏寶龍強調,「愛國者治港」必須落實在制度上,要完善有關制度體系,拿出管用的辦法,確保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及重要法定機構的負責人等,都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重要崗位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讓反中亂港分子佔據。

可以預見的是,在未來的日子,香港司法機構的組成人員,都必須由真正的愛國者擔任。事實上,「愛國愛港」與「司法獨立」是可以並存的, 兩者更加可以並駕齊驅, 互相配合去令香港的法治更加鞏固,在大學培訓法律系學生及司法機構培訓入職的法官時,必須長期性地強調「專業」與「愛國」並存,愛國與否也直接地影響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是否專業地根據法例「以民為本」,及以大眾市民福祉為依歸,以法律去建設社會,而並非摧毀整個社會。

怎樣判斷一個法官是不是愛國者? 根據夏寶龍主任所述,愛國與否,歸根究底要看一個法官是否有一顆愛國之心,即是鄧小平在回歸前所說的「誠心誠意」:「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這主要可表現在以下3方面:

(1) 愛國法官必是真心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2) 愛國法官必然尊重和維護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特區的憲制秩序, 尊重和維護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中央的各種權力,正確行使特區的高度自治權, 在履行職務時不能挑戰國家的根本制度,也絕不能不接受或刻意扭曲香港憲制秩序。

(3) 愛國法官必然全力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根據基本法第90條,除了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應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外,香港的法官並沒有國籍限制。基本法第82條列明:「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至於第92條則有以下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為確切落實「愛國者」擔任司法機構的審案職務, 當局可以考慮要求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重新宣誓, 他們之前的宣誓內容是「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為了令誓言的意思更加清晰,可以考慮將這句改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以上新建議的誓言,既分別包括效忠於中國和香港特區, 也清晰地說明了香港特區是屬於中國的, 日後有爭拗的時候,法官和司法人員也不能再爭議他們誤解原有誓言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只是包括香港特區,而並不包括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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