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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特首選委會組成與時俱進

2021-03-07
●圖為2017年12月12日,第五屆特別行政區特首選舉點票場面。 資料圖片●圖為2017年12月12日,第五屆特別行政區特首選舉點票場面。 資料圖片

是次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之一,就是要「通過選舉委員會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更加廣泛的代表性」。回顧選舉委員會設計之初,就一直堅持要有「廣泛代表性」,並在組成上體現均衡參與。每一次對選舉委員會的擴大,都更強地納入了香港社會各界的聲音,而選委會亦一直與時俱進。

曾歷兩次擴容 代表性更廣泛

基本法對選委會的廣泛代表性有不少描述。在香港未回歸祖國之前,基本法的文件十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就表示要以「推選委員會」以協商方式、或協商後提名選舉,推舉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

當時,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強調「必須具有廣泛代表性」。選委會各界別分組其後定案為: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勞工、基層、宗教等界;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共4個界別各佔100人,體現了均衡參與。

自2002年第二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選舉開始,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選出行政長官,同樣強調要由「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行政長官,而選委人數亦擴至800人,4個界別經調整後各佔200人。

20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則進一步將選舉委員會委員擴至1,200人,4個界別經調整後各佔300人,進一步吸納更多香港社會各界的聲音。

由此可見,選委會在香港政制循序漸進地發展的同時,因應香港實際情況不斷擴大,增加了不同界別的政治參與,令選委會更有廣泛代表性,是次選舉制度的完善亦是一脈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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