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靜儀 執業大律師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亮點之一是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新選舉制度下,就候選人是否符合真誠擁護基本法及真正效忠香港特區之決定及把關,將全面由委員會負責,不但層次提升了,而且委員會的集體決定,定必比選舉主任的個人決定更具權威、公平及公正。
已故國家領導人鄧小平會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便曾說過:「我過去也談過,將來香港當然是香港人來管理事務,這些人用普選投票的方式來選舉行嗎?我們說,這些管理香港事務的人應當是愛祖國、愛香港的香港人,普選就一定能選出這樣的人來嗎?」這番講話曲線地提出了落實「愛國者治港」是香港正式實施普選之先決條件,是次選舉辦法的修改,理應可成功地把「愛國者治港」的理念在香港的選舉制度中真正落實及全面執行。
據悉,政府要修訂20多條與選舉有關的法例。在這一連串的工作中,特區政府該就「愛國者」的定義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令委員會將來的工作可以有法所依,並增強委員會的透明度。
雖然現在有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把關,但反對派可以藉派遣沒有任何反中亂港或不愛國記錄的政治素人參選,謀求以長線的方式,伺機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對於有志進入選委會或立法會替大眾市民服務的人士,必須曾公開作過這方面的表態,而不應只把「愛國」藏在心底。筆者認為,當局應要求相關候選人在報名參選時,提交一份書面陳述,向委員會解釋為何應該接納他們是「愛國者」,並將他們之前公開發表過與愛國有關的言論的資料(包括發布日期、時間、平台、方式及內容等)提交委員會作考慮。如此一來,由候選人證明他們是愛國者,加上國安部門在背後協助審查相關情況,就可以充分保障成功報名入閘參選的政治素人是「愛國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