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有說,罪不及妻奴,然而「一人得道、全家升仙」的道理,又使得有福同享的家人,脫不掉有難同當的義務。父母是名人,當然光彩,但耀眼的水銀燈照在幼嫩的肌膚之上,若然受不了,可以曬出個焦頭爛額!
鄭少秋和官晶華的大女兒,可算是久違了!上一次見她,還是三歲的小丫頭,沒料到再看到她,竟是在新加坡小報的娛樂版面上,內容損得很!
文曰,鄭大小姐與多位男性朋友,拍下大膽生活照刊於私人網頁,場境有公共廁所、沙灘、夜店、街頭……在一堆「駭人」的形容詞邊旁,刊登了一幀泳裝合照,若僅以此寫真而論,怎亦說不上是太過豪放,反而是那些描述文字,形容其他沒有刊出來的照片,更予人不雅的遐想!
為了不讓人拍到鼻涕蟲的照片,難道就要葬送童年?青春少艾轉眼成空,年輕男女間的卿卿我我,只能說是「人不風流枉少年」!
可惜,網頁照相簿被盜,想要求助於法律,卻是甚為困難。照片被人竊用,固然可告之侵權,但原告人須為版權誰屬作出十足的舉證,按下相機快門的攝影師,最低限度亦要提供宣誓聲明。一大批生活照片,未必全屬自拍,往往更出自朋友之手……於是乎,十張不同照片,大可能涉及十多項版權,勞師動眾!更何況,業餘人士的作品何價?就算官司勝算,大不了賠他一千幾百,既消不了心頭之恨,也還不了清白。若然是通過「禁制令」阻止傳媒使用照片,也不過是亡羊補牢,對於已曝光的照片,亦挽回不了些甚麼。
也因此,名人家庭只能及早選定立場,主要分為兩派,一派是讓孩子自小就躲起來迴避公眾耳目;另一派則是刻意曝光於人前,任其自由發展。孩子的本質能否承受鎂光燈的摧殘,以及筆桿子的挑撥?這些問題,也是讓新一代藝人,寧可將子女「收」起來的原因……
名人有女,最好還是「養在深閨人未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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