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上法庭,都膽敢耍大牌?陳水扁、吳淑珍……確有數之不盡的實例。
要法院為他移船就磡,上至香港的裁判法官,下至律師、法庭書記,整一團人「拉大隊」去加拿大越洋聆訊,陳冠希這位新聞人物,排場恐怕比起其台灣的「陳代宗親」更是過猶不及!
控辯雙方的律師費,一干人等的機票食宿……陳冠希的個人權利,卻是建築於七百萬納稅人的利益之上,雖云「公義不惜代價」,倒有「妹仔大過主人婆」之詬病。
陳冠希一句「不願回港」,就非要勞師動眾不可?「視像作供」怎不是應對之良方?
零三年四月,香港司法機構為提高審訊功能,花費九百萬元公帑,在高等法院設立「科技法庭」。自此,證人可以通過視像方式跨境作供,不必親身飛到審訊所在地。「科技法庭」正式啟用,隨即便大顯神威。當時,沙士疫症剛過不久,在一宗古董索償案中,澳洲原告人唯恐香港「病毒未散」,不敢親臨應訊,便是透過視像系統越洋作供,最終成功索償。
最光采的一役,該是零八年!香港警方協助北愛爾蘭警方偵破兇案,擒獲一名在北愛殺死懷孕女子後潛逃返來的香港人,並將他引渡回當地受審。涉案的十九名香港證人,均毋須親身飛往北愛,只須通過科技法庭,以視像參與審訊,就令兇手獲判罪成。
用視像作供,過程全乃「即時傳送」,證人那怕處身於世界各地,只須商議出一個適合各方的時間,克服「時差」便可。以北愛一案為例,十九位證人在下午三時於香港開庭,此時北愛乃是晨早八九時左右,兩地法院將審訊時間互相配合,一提早、一延遲,則問題迎刃而解。
若兩地始終無法克服時差(譬如其中一方畢竟不能半夜三更開庭),視像系統便幫不了忙。此趟,想必是這個原因,香港法庭才要來個越洋之旅!
因為陳冠希這小子,連司法人員也給耍個團團轉,也真夠大牌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