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筆者認為,任何制度應力求對各方公平,且以最具經濟效率為原則,若果有人擔心集體訴訟制度會牽連大波,使社會日夜年月充斥控告與辯護的話,筆者則建議這種制度可只集中於涉及公眾利益和一些關乎社會理念的案件和問題上。
證監會日前突然高調介入電盈私有化程序,令事件產生變數,本港應否設立集體訴訟制度,亦大有機會隨之而再受公眾關注。
在加拿大,李斯特菌污染食品事件,造成至少二十人死亡,受害者可在當地法院向食品公司提起集體訴訟。澳洲早前發生超級大火,其中一場大火,是負責為當地提供電力的新加坡電力公司掉落的電纜所致,當地政府向該公司提出集體訴訟。美國華盛頓的利益科學中心,日前就代表消費者在加州北區法院向可口可樂提出集體訴訟,指控它聲稱「維他命水」能加強免疫力及減低疾病風險,是誤導公眾。
在以法治社會見稱的香港,即使市民遇上的是疑似「集體騙案」,也「注定」缺乏這種應有權利;究竟是我們的制度太過落伍,還是這裡的法律根本地沒有與時並進呢?香港法律制度向來不遜於西方許多地方,但卻為何至今仍缺乏集體訴訟的機制呢?
集體訴訟的利弊
有論者曾經指出,如將集體訴訟制度引入香港的話,恐怕會惹來無窮無盡的訴訟,他們擔心有人會以此為借口,無論事情大小,一一訴諸法庭,屆時本港勢將淪為「控訴之城」;同時,亦有人曾列舉在集體訴訟的社會,僱員被集體解僱或減薪的機會亦會大大減少的例證,說明集體訴訟的好處。
去年引爆的雷曼事件,苦主們要遠走他方,在那些高風險投資產品的原產地—美國,才能進行集體訴訟,反觀,對於直接售賣那些「投資產品」給他們的本地銀行,則無法以此方法進行集體申訴。及至本月的電盈事件,小股東「眼白白」看著手持多年的愛股極可能被一下以低價掃光,「種票」疑團之下更教他們不甘心,就連說聲不的權利也近乎零;即使陳家強局長在立法會上建議小股東們可一起行動,但局長所指的,其實又與現實中實際可行,能集大家智慧和財力,聘請最合適的法律專業專心一致的集體訴訟,完全是兩碼子事。
筆者認為,任何制度應力求對各方公平,且以最具經濟效率為原則,若果有人擔心集體訴訟制度會牽連大波,使社會日夜年月充斥控告與辯護的話,筆者則建議這種制度可只集中於涉及公眾利益和一些關乎社會理念的案件和問題上。以電盈事件為例,數以萬計的小股東,他們面對同一處境和疑慮,若果他日真有訴訟的話,案件為何還要被逐一處理呢?若有集體訴訟,就不用小投資者一對一地面對大財團,亦不用被事件消磨,實為更有效的機制。
筆者欲重提早前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要求政府放寬法援申請資格(即所謂「中產法援」)時,曾向曾德成局長指出:「要獲取中產人士的心不難,其實只需合理地向他們表現出政府的關懷,反映出社會會照顧中產人士的感受便很足夠!」現時,社會上許多苦主,許多被「欺壓」的人士,都是中產的朋友,筆者認為,現在正是個好時機,讓政府給予他們關懷,放寬法援制度之餘,認真考慮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使社會上經濟較雄厚的人士或機構更為自律,減少「出錯」,才是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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