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李見安、嚴敏慧)本港1個月內爆出6宗藥物事故,衛生署副署長譚麗芬昨稱,其中5宗涉違反法例(見表),包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現交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由於有數宗個案是蓄意刪改標籤,已轉介警方跟進。大律師陸偉雄稱,上述法例阻嚇力低,「持牌人如果是有限公司,根本沒有人需要坐牢;即使罰款金額大,公司最多申請清盤,或把罰款轉嫁消費者。」他建議衛生署應盡快修例。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合供人食用,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於《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規定本港所有藥物均須註冊方可出售,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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