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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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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債案移區院 有苦主擬棄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3-2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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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首批經小額錢債審裁處提訊的雷曼迷你債券苦主案件,將轉區域法院審理。小額錢債審裁官昨日決定把135宗案件一併交由區域法院處理,原因是該案涉及全新及複雜的法律爭議點,過往並無相關案例,亦懷疑審裁處沒有司法管轄權審理;但苦主可透過代表訴訟,向9家銀行及職員申索,以減低訴訟費。有協助苦主的代表對裁決感失望,正研究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有苦主表明難以負擔高昂的律師費,並打退堂鼓,擬放棄申索。

 多名雷曼迷債投資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索償的案件於去年12月底首次提訊,但被銀行指案件涉及複雜法律問題,要求交由區域法院審理。小額錢債審裁處昨晨處理46名申索人入稟控告銀行和職員銷售手法誤導,包括豐明、中信嘉華、星展、中國銀行(香港)、東亞、大新、集友及南洋以及創興銀行的職員。

爭議包括銀行責任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周紹和昨日在庭上稱,考慮案件涉及複雜的法律爭議點,包括銀行銷售產品時對客戶的責任,以至是否適當地披露有關風險;而過往並無相關案例,裁決會對銀行業造成深遠的影響,雖然只有數家銀行提出把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但案件涉及同一爭議點,因此毋須一併把所有個案轉介。

 審裁官指出,有報章報道香港有達4萬3千人購買了總值157億元的雷曼相關金融產品,因此有關判決對香港廣大市民有極深遠影響。

代表訴訟可降訟費

 周紹和亦考慮到司法管轄權的問題,指不少雷曼迷債投資者有意藉審訊宣判有關銷售合約無效,以便取回投資本金。他稱,小額錢債審裁處受條例所限,對能否裁定有關銷售合約無效「存有懷疑」。他稱,審裁處只能處理申索不多於5萬元的案件,但雷曼迷你債券尚有未知的價值,審裁處亦難以作出評估。

 至於申索人憂慮案件轉交區域法院審理會增加訴訟費用,周紹和認為申索人可透過代表訴訟方式,聯合申索人聘請律師,或把個別具代表性的個案提交審理,將可降低訴訟費,而有經濟困難人士可向法律援助署尋求協助。他稱,即使把有關案件轉交區域法院審理,經過評估可能的上訴程序,亦不會拖延審訊時間。

不滿裁決可申覆核

 審裁官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7條,認為案件涉及全新和複雜的爭議點、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又不一定會帶來延誤,申索人亦可透過代表訴訟來減低訴訟費,決定應銀行的申請,把135個向銀行申索的案件轉交區域法院審理。申索人如對判決不滿,可於7日內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高等法院將於14日內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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