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明言)原本計劃於今年內提交立法會的《公平競爭法》,早前被特區政府押後立法程序。消息人士透露,有關押後立法的決定與金融海嘯無關,主要是因為特區政府正研究把《公平競爭法》擴大至涉及商業競爭的法定機構,加上「官永義案」的判決,使政府需重新研究「競爭事務委員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職責分工,而這兩方面的研究工作需時,故預計最快可於明年初再提交立法會。
審核豁免法定機構需時
消息人士透露,政府計劃修改有關《公平競爭法》並不適用於法定機構的建議。現時特區政府轄下有約400多個法定機構,其中有部分法定機構涉及與其他商業機構有競爭行為。因此,當局正研究把《公平競爭法》擴大至涉及商業競爭的法定機構,但不涉及商業競爭的法定機構將繼續獲得豁免。目前,政府已經著手對法定機構進行審視,以便確定哪些法定機構需要納入《公平競爭法》監管。「這400多家機構要逐一仔細研究審視,顯然需要相當多的時間。」
因應案例重組分工架構
同時,特區政府原本建議設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將負責就違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及作出裁決,並再設立「競爭事務審裁處」,處理上訴申請。消息人士指出,早前終審法院及高等法院先後於官永義案及陸家祥案作出判決,有關判決使《公平競爭法》的法律基礎發生變化,特區政府需要進行架構重組,重新調整法律上的安排,主要是「競爭事務委員會」和「競爭事務審裁處」的職責分工需要重新界定。
民主黨李永達昨日在立法會特別財委會上,質疑當局延遲推出公平競爭法條例草案。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解釋,競爭法條文重要及複雜,當局早前完成諮詢工作後,需要時間進行連串跟進工作,包括審視由政府委任的法定團體應否納入競爭條例之內。她說,局方需要逐一審議相關團體的性質和工作範疇,研究應否及如何被監督,以及如何在法律基礎上落實條例,「我們要環顧其他執法機構,是交由法庭處理執法,還是由一個委員會做執法工作呢?這些是非常複雜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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