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名警長去年9月目擊1名被停牌的司機違例駕駛,但事隔11天才上報,涉案司機向警察投訴課投訴有關警員疏忽職守,警監會昨舉行會議討論該個案。事發在去年9月23日,遭投訴警長到法庭就1宗不小心駕駛案件作證後,看見案中被判即時停牌15日的司機駕駛房車離開法院,但沒有即時截停房車,而且沒有即時向上司報告,直至11日後才向交通調查組報告事件。他解釋,由於連續休假6天,上班後工作忙碌,故未能及早上報。
涉案司機向警察投訴課投訴
警方後來控告司機在停牌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車輛,審訊後,兩項控罪均不成立,惟法院質疑警長的處理手法奇怪;司機隨後向警察投訴課投訴該警長,當天沒有即時截停自己是疏忽職守;投訴課認為沒有具體證據,指控無法證實,但警監會認為警長有責任截停投訴人及通知上司,其行為是疏忽職守,投訴課接納警監會意見,警方已訓諭該警長,但不會記錄在案,並已要求交通總部審視現行申請傳票政策,並研究需否收緊同類案件有關舉報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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