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漢 註冊社工
具三十年社工經驗的立法會議員黃成智,堅稱自己在零八年參與立法會選舉時,因忙於選舉工作,在未續期註冊下以中文「社會工作者」和英文「Social Worker」在選舉宣傳品中宣稱自己是社工乃無心之失。然而,如果是一名初出茅廬的社工,這個無心之失尚且說得過去;黃成智既聲稱是資深社工,「沒有註冊不能宣稱社工」這個業內皆知的淺顯規定,他是沒有理由可以一句「無心之失」搪塞過去的。
「社工」是一個助人專業,主力服務貧苦大眾;由於這個原因,宣稱自己是「社工」,在社會上是有號召力的,這個職銜能令公眾相信這是一個樂助群眾而且技術專業的人。事實上,「社工」本身亦予人「有學識」的專業形象。黃成智熟知自己在選舉期間的社會定位,他是否借「社工」之名撈取好處,是很有嫌疑的。
有人仍會認為,黃成智的社工形象深入民心,他不宣稱,人人也以社工看待他了,何必執著?然而「沒有註冊不能宣稱社工」這法例的精神,在於保障接受社工服務的案主。如果案主接受非註冊社工的服務,期間遇上專業疏忽等事故,他們是不會受到社工註冊條例保障的,即他們向社工註冊局投訴社工不會受理。資深社工黃成智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道理,如果以為「我不宣稱人人皆知」便明目張膽地自稱社工,明顯並不理解法例精神。「無心之失」搪塞過去,此例一開將成極壞先例,執法當局必須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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