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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辦執行秘書明基全向傳媒介紹立會大樓的歷史。本報記者 潘政祁 攝
立法會大樓前身為香港最高法院。1898年2月28日,立法局(立法會的前稱)決議建造「新的法院」,即最高法院大樓,並委聘當時的著名建築師、曾設計英國白金漢宮南正面的英聯邦採辦處顧問建築師亞士東.偉柏(Aston Webb)及英格里斯.貝爾(E. Ingress Bell)設計。
兩人於1899年完成大樓圖則後,建築工程隨即於1900年開始,由於缺乏合適的花崗石及石匠,以及承建商逝世等原因,工程進度受到拖延,大樓歷時12年始完成。1912年1月15日,當時的港督盧嘉為大樓主持了啟用典禮。隨後的70年,除二次大戰期間一度成為日本的憲兵隊總部外,大樓均為香港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建樓耗時12年 室內設「奈何橋」
當時,大樓地下設有田土廳及司法常務官辦公室、服務市民的櫃位,以及接收囚犯的設施。囚犯入口附近是囚室、接收囚犯室及警員等候室。面向昃臣道的法官入口附近是執達主任室。地下設室內樓梯及室內高架橋,後者稱為「奈何橋」,連接囚犯接收室及囚室與一樓的法庭。二次大戰後,地下部分辦公室改建為3個法庭。現時已經改為立法會秘書處及議員室。
1978年,地下鐵路工程引致大樓出現裂痕,大樓因而關閉進行復修工程。1983年5月24日,行政局(行政會議的前稱)批准將大樓外部列為具歷史價值的建築物。1984年,大樓外部被列為古蹟,受到《古物及古蹟條例》的法律保障。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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