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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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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指為逃監管期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7-25]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少女寧願坐監亦不願入教導所,律師黃國桐形容事件較為罕見。他表示,凡21歲以下犯事的青年,法庭均會盡量避免讓他們入獄,改判到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教導所會提供正規的教育課程及紀律生活,學員猶如進入一所封閉式的寄宿學校,但離開教導所後,學員須額外接受最多3年的「監管期」;監禁生活則較刻苦,但刑期可扣減還柙期及假期,實際入獄時間可減少。他表示,案中少女明顯「計過度過」,為逃避3年的監管期,才接受監禁生活。

教導所如學校 囚犯較辛苦

 教導所的刑期一般不會多於3年,黃國桐表示,接受教導所和監禁刑罰的少年犯人也要留案底,但兩者服刑生活完全不同,教導所就像一間收容少年犯人的學校,學員每天早上必須修讀半日正規教育課程,下午則有職業訓練,刑期後期更會被安排進行社會服務,可與外界接觸。他指,雖然教導所及監獄一樣要過服從及有紀律的生活,但監獄犯人每天清晨6時半起床後便需整天工作,生活會較為辛苦。

自我放棄早出聲免浪費公帑

 黃國桐又批評,若被告一早決定要入獄,不想到教導所受刑,應指示律師在開審前,不要申請勞教中心與教導所評估報告,現時報告指她應到教導所卻自我放棄,浪費公帑,亦會令法官反感,判刑不會手軟。

 香港善導會家庭資源服務督導主任阮倩雅表示,更生人士想盡早完成刑期是人之常情,但教導所生活與少年罪犯之前的生活相若,較易適應。她又指,僱主對教導所或在囚的更生人士有不同觀感,總認為教導所的更生人士罪名較輕,易於聘用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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