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看到報紙標題說酒井法子「分期保釋」,可真是離奇!這不但聞所未聞,更似乎有違保釋的原意……但將來龍去脈細看一遍,原來她只是分開先後兩次繳交保釋金(據稱是不夠錢),而警署亦要待她完全交足數額後,才予以放人。這嚴格上不是「分期」,應該叫「籌期」也!如果,像分期供款購物般,先付了保釋金的首期,便即時可以離開警署,接下來才慢慢供款,那就真是「奇聞」矣。
保釋,有兩類情況,分別來自警局及法庭。前者用於被捕後等候出庭之時,後者則是首次出庭後,由法官准許被告保釋等候下次出庭。保釋金的用途,是用來「迫使」被告人如期上庭受審,故此金額必須構成一定的壓力,份量足以令被告不會棄保。故此,被告人的財富以及所犯何罪,均是考慮因素。愈是富有,或罪行愈嚴重,保釋金便愈高(某富豪的保釋金,曾達五千五百萬之紀錄)。
對一般平民來說,按香港《警察通則》第四十七章規定,保釋金款額不宜過高,要以「法庭定罪後判罰的大約金額作為指引」。一九七八年的案例CHENG Poon-kei v R有謂,法庭施加的保釋條件不能過於苛刻,不應令被告無法成功保釋;一九八零年的LAU Chi-pui v R案亦寫下指引,保釋金遠超被告的負擔能力,屬於不當。
簡而言之,擔保金須設定於一個被告既能支付(或能湊出來),卻又不會令他太輕鬆的數額,故此,像「分期付款」的「優惠」,實在不可能出現(以免有人付完「首期」便立即棄保潛逃!)。事實上,有案例顯示,曾有人求法官不要從其保釋金中扣取款項作判刑罰款,理由是該筆金錢是向「高利貸」借回來的,必須及早全數歸還……
由此可見,保釋金對於窮人來說,就算遠不及富豪們的天文數字,卻畢竟是個包袱!酒井法子的情況,絕對未算是最為狼狽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