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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人語:司法可「干預」行政 何解不「監督」立會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09-28]     我要評論

李自明

 新世界中國和立法會有關專責委員會傳召權問題的世紀官司,被判敗訴的新世界中國會否打上終審法院尚屬未知之數。不過,有政壇高人近日在細閱高院法官判詞後,向自明逐點拆解其中的法律觀點,指判詞中存在不少「觀點誤區」,今次官司重點牽涉到《基本法》所確保的公民權利,但法官在判決中,竟以此為由,指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機關運作。政壇高人坦言,法院是次判決,未有解決事件,反可能衍生更多涉及香港深層憲制架構的爭議問題。

倘若慣例必對 覆核制度可廢

 政壇朋友笑指,法官張舉能在判詞中,認同立法會方代表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早於1985年引入香港,到1993年12月立法局通過決議,授權保安事務委員會行使傳召證人的權力,有關法例是現成的,權力從未受過挑戰,故立法會可視乎需要下放權力給專責委員會。不過,政壇高人點出其「謬誤」之處,首先在於「做開唔等於冇問題」,更不代表就一定合法合理合情:「如果立法會委員會一路咁做就等於唔會有錯,咁仲要司法覆核制度�蟆筍均H」

港「行政主導」 「三權分立」不妥

 他認為張官判詞中最難以令人信服之處,在於強調了所謂「三權分立」,從而得出「法院不應干預立法機關運作,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應由立法會自行解決」的結論。

 政壇高人坦言,先不說《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的是「行政主導」,而不是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就當張官所述之「三權分立」只是一種表述,並無任何實質涵義;但單以現實常識推論,如果說司法不可「干預」立法機關,則何以司法可以「干預」行政機構?

避踩立會地雷 是否厚此薄彼

 他說,香港法院一直透過司法覆核的方式,肯定或否定行政機構的政策及措施,單單是有關維港填海就纏訟了多年,從沒有聽過有人說甚麼「干預」,也沒有說過「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應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但這次戰線首次拉到立法會,法官忽然「不干預」,不免給人「厚此薄彼」之感:「何解對行政就管到實一實,一去到立法會,就好似見到地雷咁,掂都唔去掂?」

 他坦言,司法機構的其中一項重要職責,正是監督行政、立法機關是否有違法行為。既然可以就政府行政行為行使覆核權,自然也可覆核立法機關的決定。尤其是次新世界中國與立法會的世紀官司,訴訟重點在於有香港公民認為自己受《基本法》保障的公民權利受到立法會侵損,希望法庭「還他公道」,故案件並非簡單的「立法會內部運作問題」,而是關乎公民權利在《基本法》下是否獲得保障,與所謂「三權分立」與否並不相干;有公民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立法會侵犯或損害,而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法院的介入亦不能說是「干預」。

立會若侵私隱 誰來主持公道

 政壇高人又指,張官指《立法會議事規條》中已訂明有「保障規定」,任何出席研訊的證人都有權因個人聲譽和私隱受到不必要的損害而向立法會主席投訴,這個法律觀點也有點「站唔住腳」。因為倘若證人認為立會根本無法保障他的權益,進而向獨立的司法系統尋求公道,法庭豈能草率地拿投訴人「可向立會主席投訴」作擋箭牌,把公民申訴「拒諸門外」?「如果全部留畀立法會自己解決就得匯,下次立法會有咩做得唔�窄蛂A有市民覺得受到冤屈匯,仲邊敢告上法庭?仲可以向邊個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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