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正當香港正準備進行政制發展諮詢時,10月16日,英國女皇主持英國最高法院開幕。這是英國司法體制的重大改革。
香港不少人以為,英國實行「三權分立」制度(Separation of Powers),香港也是。其實不然,英國實行的是「議會至上」制度(Supremacy of Parliament)。三權分立與議會至上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三權分立制度中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大致均衡,任何一種權力都可能受到其餘兩種權力的制衡,美國就實行這種體制。而在議會至上制度中,議會的權力大於行政、司法機關;議會不受司法的制衡,但司法卻受議會制衡;行政雖受立法和司法的制衡,但司法卻不受行政的制衡,英國就實行這種體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立法會的權力沒有英、美的大,行政長官的權力又比立法和司法大,既不是三權分立,更不是議會至上,也不是簡單的行政主導現象,而是行政主導制度。
二、在三權分立制度中,行政、立法、司法有關人員不能重疊,不能兼任。美國國會成員不能兼任政府要員。但在英國議會至上體制中,內閣首相要由下院議員擔任,內閣成員可由下院或上院成員擔任,必須有所重疊。其中最特別的是:(一)英國司法部長既兼任議員,還兼任上議院法庭大法官;(二)英國上議院法庭大法官又都是上議院職員,上議院法庭被上議院所包含。2005年英國實行憲政改革,現終於將最高法院(即原上議院法庭)與上議院完全分開,採用了三權分立制國家的做法,邁向三權分立。但即便如此,英國還保留了議會至上制的一些特點,仍不是嚴格意義上的三權分立制國家。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是基本分開的,但部分立法會議員可能被委任為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行政會議成員,這肯定不是三權分立制的做法。
三、在三權分立制度中,最高法院可以行使違憲審查權,在審理案件中可以通過解釋憲法不適用乃至廢除與憲法抵觸的國會立法,美國是世界上實行違憲審查最早的國家。然而,實行議會至上制的英國卻不仿效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英國也有人權法,其地位高於議會的其他立法,但在審理案件中,英國法院如發現議會的其他立法與人權法抵觸,應將有關抵觸事項提交英國司法部長,再交由議會考慮是否要作出修改。如議會不同意修改,則法院應照原立法作出相應的判決。到底香港特區法院是否有違憲審查權,米已成炊,是既成事實。但在學術上仍存在爭議,香港的情況比英美都複雜。對於香港基本法涉及中央管理事務與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鑒於最終釋法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法院不能有違憲審查權;但對於香港基本法涉及自治範圍的條款,基本法沒有要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故法院有可能行使違憲審查權,但能否成為先例,要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權的約束。
上述若干問題,在香港各有關大學法律系、政治系以及各中學通識課都沒有講清楚,甚至還有講錯了的情形,故趁英國司法改制實施之際,附帶說一說,以免以訛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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