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 全國政協委員 策略發展委員會委員
自從十月十四日曾蔭權特首到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以來,本港若干報章尤其是反對派喉舌,以鋪天蓋地之勢,一連十餘天日日以頭版或全版向曾蔭權展開密集的轟擊,其炮火之猛烈,聲勢之浩大,為香港回歸十二年來所罕見。部分批評罔顧事實,蠻不講理,亂抓辮子,亂扣帽子,亂打棍子,任意羅織罪名,有的已涉嫌誹謗。這一系列黑風惡浪,完全是文化大革命紅衛兵批鬥「走資派」一套在香港重演,有損特區政府管治權威,有損香港經濟民生首務,有損本港社會穩定和諧,必須直斥其非,加以剎止!
若干報章尤其是反對派喉舌將曾蔭權醜化成陳水扁一類貪腐犯罪分子,誣衊曾蔭權「利益輸送」、「官商勾結」,所謂「依據」無非兩條,一是「推慳電膽政策益親家」;二是「弟婦迷債中招賠得快」。這「兩顆子彈」用香港人俗語來講「唔知就嚇死,知道就笑死」:
先講所謂「推慳電膽政策益親家」。第一,施政報告內任何政策、方案,現正處於立法會審議,市民(包括傳媒)公議階段,若立法會多數議員不贊成,廣大市民反對,政府就會轉腹A像去年施政報告「生果金資產審查」受到社會一致抨擊,九日後就拿掉一樣,「慳電膽現金券」也有機會撤回,怎麼可能「利益輸送」?反過來,若立法會同意,社會接受,市民歡迎,又怎稱得上「利益輸送」?第二,「慳電膽現金券」政策根本沒有硬性規定只准幫襯某間商號、只准用某隻牌子,而香港是自由市場,市民購買是任君選擇;慳電膽有十四隻主要品牌,七百多種型號,三千多家零售商,「益親家」從何說起?第三,目前官員利益申報涵蓋本人、配偶和子女,並不包括姻親,從法理上曾蔭權並未違反利益申報制度;第四,基於保密制度,事前曾蔭權也不可能去查詢姻親慳電膽賺多少、鎢絲燈泡虧多少。綜上所述,所謂「推慳電膽政策益親家」根本就是誣陷不實之詞。
兩項指控 荒謬失實
再來講所謂「特首出口術,弟婦有錢收,雷曼賠償親疏有別」的指控,,更是冤哉枉也!雷曼迷債累及數以萬計市民,曾蔭權在內部會議提及「我都有親戚買髐予菕I」有何出奇,特首從未有尋求任何人協助弟婦追討賠償。最權威的莫過於當事人之一的立法會議員石禮謙陳述:曾經處理好幾個迷債個案,但全部賠償金額都低於六成;協助曾蔭權弟婦個案時特別小心,個案都以林女士而非曾太作稱呼,亦從未通知曾蔭權。他強調九十年代已認識曾蔭薴珧,但並非透過曾蔭權介紹。至於曾蔭權的弟婦找立法會議員協助解決,那是行使公民權利,其實很多立法會議員(包括反對派議員)都有協助雷曼迷債苦主與銀行講數。在曾蔭權弟婦之前,已有不少苦主獲得賠償甚至也有賠十足的。核心問題是「弟婦有錢收」與「特首出口術」完全沒有關連,特首無作出任何跟進,講「有親戚中招」也不等於「出口術」!
香港是自由社會,更是法治社會。報章有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同時行政長官也有人權和名譽權。報章有權對政府、特首進行監督、批評,但涉及法律、道德層面對特首進行指責,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不能歪曲事實,無中生有,將臆想作證據,將推論作結論,無限上綱,輿論審判。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和內閣資政李光耀曾為了捍衛自己的名譽權,斷然狀告某份西方報章及反對派人士誹謗,告到對方破產。曾蔭權也應委托律師對十餘日來那些文革式「大字報」逐篇細讀,有誹謗成分者,擇其特別離譜惡劣者狀告之要求賠償名譽損失,以正視聽。
特首人權及名譽權也要保障
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特區政府最高領導人,經中央人民政府委任,代表特區。報章對特首可以作實事求是的批評,但不應搞「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式的抹黑。這不僅關乎特首個人管治威信,也關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偉大方針的形象,同時也有一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媒體也要尊重特首人權、名譽權的法治觀念問題。若為了報業生意競爭以「鬥插煲呔」為銷量賣點,誇張作大,那就「過猶不及」,有違傳媒的社會責任!
歷史的經驗值得注意。文化大革命期間,當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隨便被人批鬥,被四人幫「砌生豬肉」說成「叛徒、內奸、工賊」遭「永遠開除出黨」時,很多人也曾覺得「過癮」、「好爽」,跟茬菕u打倒!」到頭來卻是自己的基本人權也被「打倒」。當一個社會可以捕風捉影、牽強附會,隨便向政府首腦的誠信品格進行「革命大批判」時,這個社會就離「天下大亂」不遠了!
文革式批鬥 社會承惡果
「是其是,非其非」應是批評政府及特首的準則,去年六月,筆者曾就副局長、政治助理的「雙重國籍」問題質問「愛哪一國?向誰效忠?」一連發表七篇批評文章,指出「港人治港不容動搖」。後來特區政府也從善如流,糾正了偏差。說明筆者「激濁揚清」從不手軟,支持政府依法施政也不含糊。這次眼見十日「炮轟特首」荒腔走板,危及社會穩定,不利於「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特寫文做一次「保皇黨」,但這「皇」不是特首,而是香港的法治、人權、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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