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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租客明知業主未補地價仍照租被罰款的廣明苑。 資料圖片
【本報訊】(記者 嚴敏慧、鄭啟源)首次有居屋租客明知業主未補地價,仍承租單位被判罰款。案中業主1998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一單位,未有得到房委會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下,在07年10月把單位以6,500元出租。由於租客明確表示知悉業主尚未繳付補價,最終被法庭判罰款5,000元,業主則罰款6,000元。今年至今已有8宗共10名居屋業主及1名買家,因違反《房屋條例》被法庭判罰。
房屋署表示,案中業主及租客因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上周二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今案亦是首宗有租客在知情下,承租未繳付補地價的居屋單位,被該署提出檢控。發言人補充,過去同類出租居屋個案中,因為難就租客是否知情舉證,故多數只能成功檢控業主。消息則指,今案是因為業主與租客發生租務糾紛,租客主動作出舉報,繼而被署方揭發事件。
最高可罰50萬囚1年
根據現行規定,除非業主已繳付補價予房委會,否則業主均不得把居屋出租或在自由市場轉售。若違反上述規定,均觸犯《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0萬元及入獄1年。而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有關租約亦告無效。房屋署提醒市民,居屋業主但凡已繳付補價,會獲發信件確認,有興趣租住居屋單位的人士應要求查看。
地產代理公司區域經理冼國章表示,代理收到客戶放租居屋單位的要求後,會先要求業主出示補地價確認書。同時,代理亦會向土地註冊處進行田土廳登記查冊,查明單位有否補地價。如果代理協助出租未補地價居屋單位,亦會違反地產代理監管條例,需要面對處分。不論業主將居屋單位出售或出租,補地價一律為樓價約3至7成,視乎市值而定。
王坤:宜向田土廳查冊
至於不經地產代理承租居屋單位的市民,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認為,市民除了可向業主要求查看補地價確認書外,最理想是同時向田土廳查冊,或向房委會查詢該單位是否合乎出租資格。
他又指,違規出租居屋單位的情況存在已久,但房署面對舉證困難問題,令違規情況難以杜絕。據他了解,部分居屋業主更以分租形式,違規出租單位,「業主子女已遷出單位,更索性只租出個別房間,以租金幫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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