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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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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五區總辭帶出的幾個法律問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05]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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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區總辭」可能造成的問題,特區政府不可掉以輕心。圖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出席論壇回應有關政改方案的提問。

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城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政制發展近期的焦點都放在「泛民」的「五區總辭」行動上,傳媒鋪天蓋地協助宣傳有關計劃,什麼「先否決,後公投」、「先辭職,再補選」等策略滿天飛。但在這些合縱連橫的黨派謀略背後,五區議員同時主動總辭的建議確是「前所未見」,在制訂《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之初也沒有考慮到有關情況,故五區總辭在法律層面帶出不少問題,尤其是現有的選舉條例原來存有不少漏洞。

 為不滿特首發表的政改方案,社民連最先提出五區各派一名「泛民」議員辭職,藉�茈�港五大區必須實行補選,美其名曰:「全民公投」。「泛民」認為,他們主動辭職,再參加補選是合法之舉;而立法會一旦出現空缺,選委會就有責任實行補選。林瑞麟在上月底的政制事務委員會上指出,若全港五區同時實行補選,估計需花費公帑達1.5億元。政府資助今屆東亞運也只用了1.23億元,但舉辦一次本來可以避免的五區補選,竟等於辦多一屆東亞運!

補選花費等於辦多一次東亞運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4條(1)款,「任何議員可隨時藉向立法會秘書給予書面辭職通知而辭去議員席位」。而該法例第16條又表示:「任何人如不再是議員,他在符合第39條的規定下,有資格再當選為議員」。即是說,在最極端的情況下,同一位議員可以在四年一屆的任期中無限次主動辭職,然後又再參加補選重返議會!當然,前提是這位議員要獲得選民支持。就此問題,筆者曾詢問林瑞麟,同一位議員可以在主動辭職後再參加補選,是否法律漏洞,有否計劃修訂;此外,有關補選的費用是否需要立法會通過,議員可否投反對票。林瑞麟當時表示,政府有責任就空缺進行補選,而根據《基本法》第2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筆者認為,所有公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但這種選舉與被選舉權的執行細節大部分由當地立法實施。例如未滿18歲的永久性居民不能登記做選民以參選和投票。因此,當局不能單單以尊重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為理由,而不去正視同一議員可以無限次地不斷辭職後又補選的漏洞。政府實應研究修訂《立法會條例》第14及16條,例如限制在同一任期內的主動辭職次數,或同一位議員辭職後又重選的情況。

選舉和被選權應有合理限制

 有「泛民」議員辯稱,若同一位議員玩弄補選機制,市民有權不投票給他,筆者認為這種說法只是為了轉移視線。若20多位「泛民」議員都把辭職補選當成抗爭手段或宣傳伎倆,香港社會將永無寧日,花費公帑難以估計。

 此外,有論者指議員不支持撥款補選,是「逼政府違法」。甚至令特首有可能要解散立法會,或特首要辭職。但筆者認為,作為擁有自由意志和判斷的議員,對任何其認為不合理的議案投下反對票,是履行責任的一部分。《基本法》第50及52條賦權特首在預算案或重要法案被立法會否決時,「可解散立法會」。在此必須指出,在法律上,「可」並不等同「必須」;特首「可」解散立法會的決定權在其手上,他也可以選擇不解散。至於補選撥款是否也屬重要法案則有待討論。而「泛民」每年都有成員就預算案投反對票,是否就等於逼政府違法?是否意味�茪U年度的預算案,「泛民」應該「痛改前非」,不再投反對票呢?

 另外,若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政府到底應在什麼時間內舉行補選,也是一個灰色地帶。《立法會條例》第35條(1)款只規定「立法會秘書必須在知悉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後21天內,藉憲報公告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但第36條(1)款只表示選管會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安排舉行補選,第(2)款則規定填補議席空缺的補選不得在立法會現屆任期結束前的4個月內舉行。林瑞麟表示,現時補選安排是由選管會決定。因此,補選撥款一次不批,「泛民」及政府大可再作游說,再拿到立法會審批,直至獲得通過為止。

總辭可能導致立法會癱瘓

 「泛民」早前表示可能會搞23人總辭,司徒華亦聲稱要發動全體泛民議員罷會,筆者認為,兩者皆有可能導致立法會運作癱瘓,但現時法例卻未有干預。《基本法》第75條表示:「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條例》第17條(1)指出:「立法會議席空缺並不影響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這是否意味,不計立法會主席,若有29位議員同時請辭,立法會都可以維持正常運作?立法會秘書是否應接受大量議員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同時主動請辭呢?這情況有可能令政策小組、財委會或法案委員會的工作停頓,間接令立法會運作癱瘓。

 另外,在舉行補選投票沒有法定時間限制的情況下,所謂的「議席空缺並不影響立法會處理事務的權力」會否受議席出缺的時間所影響?還是可以無限期容許立法會在不足60人的情況下「處理事務」?

 「泛民」既然拋出五區總辭的挑戰狀,特區政府就應該詳細研究其在法律方面可能造成的漏洞和問題,不可掉以輕心。其他議員亦應考慮是否任由「泛民」玩弄補選時間表,然後被迫進入全民皆兵狀態。其實,「泛民」在實行總辭或罷會前也應三思而後行,避免造成尾大不掉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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