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耀
內容供應商利用電訊公司的網絡(自然是利用了客戶名單)向客戶濫發短訊,濫收費用的這種做生意的手法是否不道德、應否譴責,可先從電訊網絡商對四項所謂守則的「積極合作」態度了解。分析下來,一眾網絡商之所以合作,誠意悔改也許只是虛與委蛇。真正的原因可能還在於那些守則,根本沒太大的懲戒效果,反而是輕輕打手板的懲罰,事已至此敬酒不吃往後日子更難捱;於生意人言,在龐大的金錢誘因下,名譽相對等閒,就算公佈了公司名稱又如何?香港就得那幾家公司,彼此的服務水平只能是五十步笑百步,消費者只能由一隻熱鍋跳入另一隻熱鍋罷了。若是相信市場力量可以改變它們的經營手法,那種想法未免無知。金錢與名譽之間,商人會如何取捨?顯而易見。
消費者最感失望的是投訴無門,還有只能與錄音熱線對話的無力感。網絡商為內容供應商提供平台,基本上是無本生意。在內容供應商為數眾多,而網絡平台寡頭壟斷的情況下,最有效的做法是令消費者的投訴與它們的經營成本掛u。網絡供應商應在電訊管理局的監管下,合資營運一個有真人招待的消費者投訴平台。一方面是電訊管理局不至於與市場消息距離太遠,另方面平台的支出按投訴成立的個案多少,由網絡商來分擔,最終則必定轉嫁到內容供應商身上。投訴平台的經營成本絕不便宜,濫收費用正是看準了投訴無門這個漏洞。商人們一旦明白到違規會影響收入,必定主動改善服務,那四項花半天時間想出來的守則,正是不提也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