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靜晶
若說最危險的地方,乃是最安全的,那麼最安全的地方,又是否最危險?號稱守備森嚴的美國白宮,竟接連兩度被「白撞」突圍,四名男女非但呃飲呃食,更與奧巴馬平起平坐;如此國際笑話,僅次於當年英女皇的寢宮被陌生漢子潛入,兩者荒謬程度,不相伯仲。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闖進天子的宮殿,與擅入庶人之民居,倒亦以同樣的法律來論罪:擅闖者如無其他犯法意圖,均屬於普通法中的「侵入他人土地」(Trespass of land),即使是「侵入禮賓府」,也不是「大罪」一條!
以香港法律而言,擅進私人地方,不屬刑事罪行,警方接獲投訴,也不可隨便拘人,頂多只能勸喻犯事者離開。然而,「擅闖私人地方」卻會帶來民事責任,業主可向不速之客興訟索償(在美國某些州郡,「擅闖」(Trespass)則屬刑事罪)。
留意,這和《盜竊罪條例》中的「入屋犯法罪」(Burglary)不同。入屋犯法罪的其中一項要素,是被告必須具有犯罪意圖,例如偷竊、傷人、強姦婦女,又或毀壞財物等等。如某人潛進別人的房屋,卻沒有任何惡意或不軌意圖,警方便不能控之以入屋犯法罪。
於《公安條例》中亦有一項「強行進入罪」(Forcible entry),禁止任何人以暴力方式進入任何處所(除非是自己的家),犯者可被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二年。但是,此罪必須包含「暴力」,譬如向屋裡的人施加武力、恐嚇,或砸開建築物的任何部分。若然是和平進入,則難控此罪!
換了擅入政府地方,情況可能有所不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表明,不得侵入歸屬於公職人員和公共機關(或由其管理)的宅院、物業單位、墓地或土地,違者可被罰500元或監禁三個月。
是以,「白宮事件」若發生在「禮賓府」,最「嚴重」的後果,也不過是控以《簡易》條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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