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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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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件涉行政出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9-12-27]     我要評論

 【本報訊】(記者 文森)因為法庭「擺烏龍」沒有更新文件紀錄,令梁挺過境時無辜被捕,遭扣留1天,無法出席深圳會議。有律師表示,梁挺可以向法庭提出民事訴訟,追討賠償,但他要具體證明事件導致的損失。另有資深大律師相信,今次事件涉及行政出錯,並指梁挺算是被非法禁錮,可循民事途徑索償。

 律師鄧達明昨表示,法庭沒有統一的保釋條件標準,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被告的潛逃風險、有否潛逃紀錄以及犯罪紀錄等因素,決定保釋條件,如果案情嚴重,或被告之前試過潛逃,法官可以拒絕保釋,或批准有條件的保釋,包括限制出境。

保釋條件可粗分為4類

 根據資料,保釋條件粗略可分為4類,第1類是被告可自簽擔保、由他人當擔保人保釋被告,或被告須繳納保釋金,金額由數百元至數千萬元不等,視乎案情;第2類是限制被告的活動自由,例如規定被告不得離開香港,或須交出所有旅行證件;第3類是規定被告須定期到警署報到;第4類是限制被告遵守宵禁令,例如被告必須在午夜12時前回家,或限制被告於指定時間內居於指定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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