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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opoly,意思是壟斷,以此為名的紙板遊戲,卻譯做「大富翁」……大概在香港人的心目中,要成為富人,就必須要壟斷市場乎?事實上,香港並沒有訂下「反壟斷法」,而討論已久的「公平競爭法」也一直只聞樓梯響,未確實立法;故此,香港市場中實在也沒有所謂壟不壟斷,法律既沒有說過不許做,亦即等同可以為之!
廣管局收到投訴,指無線電視與歌星藝人簽訂不公平合約,限制眾星不能在其他電視台登場,此涉及違反壟斷的條文,廣管局已決定立案調查……略知法律者,可能對這段新聞感到出奇,事關香港既沒「反壟斷法」,電視台又怎會有違法之嫌?其實內裡另有文章!
原來,法律中雖然沒有一整章關於壟斷條例,但是在《廣播條例》中,卻「藏有」這方面的條文;《廣》例第十三條規定︰「持牌人不得從事廣管局認為目的在於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上限制電視節目服務市場競爭的行為。」此等行為,包括「防止或限制向競爭者提供貨品或服務的行為」,除此以外,影響價格的釐定、協議瓜分市場及觀眾群、限制技術發展或投資,以及在交易時訂立條件以導致對方處於競爭劣勢等等,均屬禁止之列。
另外,《廣》例中還有另一條罪名,叫「禁止濫用支配優勢」,專門針對市場上的龍頭!如持牌人市場佔有率持續高於百分之五十,廣管局會假定持牌人擁有「支配優勢」,如他們利用此優勢去限制市場競爭(譬如違反第十三條),便有可能罪加一等。
順帶一提,《電訊條例》也有類似的條文,所以電台和電視台都受�茼P樣的規管。
由此可見,電子傳媒在法律的逼迫下,似乎已成為了全港最公平的行業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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