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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行軍寶典《孫子兵法》第十一篇「九地篇」,花了一整個章節講述不同戰場的特性;換了在法律程序中,審訊被安排在不同的「戰場」,對結果也有莫大的影響……講的是,不同等級的法院,其判刑也各有差異。
崔建邦涉嫌毆打女友,於裁判法院提堂,並獲准答辯,這對支持他的「粉絲」來說,應可算是個令人心頭一寬的「喜訊」。事關,這代表了案件日後將在裁判法院繼續審訊。
香港凡刑事案件,不論性質輕重,初次提堂「見官」之地,必然是裁判法院。報章新聞時常提到,某某案件的被告在提堂後「毋需答辯,還押監房看管」之類,當中的「毋需答辯」,便往往代表�蚍f訊地點未確定,仍需考慮,按照案件的嚴重性,可能轉介去地區法院,甚至是高等法院處理。
各級法院,可判處的刑罰各有設限,如高等法院最高可判人終身監禁,而區域法院所判的監禁刑期,則不得超過七年。根據《裁判官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裁判官處理的案件,如經簡易程序處理,刑罰上限一般是監禁兩年或罰款十萬元;但在特別情況及就某些罪行而言,判刑極限可提升至監禁三年及罰款五百萬元。(例如被告同時身犯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
由此可見,獲准在裁判法院進行答辯,便等於案件將會在該處接受審訊,無疑是個佳音,猶如至少為判刑「打底」,讓當事人有心理準備。反過來說,當被告獲告知「毋需答辯」,其內心必然頗為忐忑不安,皆因不知道案件將來在高等法院抑或區域法院處理,兩者的命運將大為不同!
有曰「情場如戰場」,崔建邦在一個「戰場」上失利,又會否在另外一個「戰場」反敗為勝?觀眾大可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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