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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朗 中學副校長
去年七月,警察為了堵截觀塘繞道非法賽車,截停了五輛普通市民的車輛作路障。結果十多輛跑車高速呼嘯而過,有些掉頭逆線逃去,而那五輛被充作「人肉路障」的民車則成犧牲品,被煞制不及的跑車撞到,造成損毀。
警方的做法當然受到質疑,一個外籍警官在發佈會說「法例沒寫明不准警察徵用民車作路障」,既然沒寫明不准,即是可以。
報道出街後,輿論譁然,沒寫明就可以?這是哪門子邏輯?這段新聞當然成為我的通識教材了,我跟學生作類比分析,校規沒寫明不准在課室煮菜弄飯、沒寫明不准拉屎撒尿(我當然用大小二便了,斯文點嘛),那麼有一天把沙煲罌�_帶返課室弄兩個大菜,吃完便拉,學校都不能干涉了,因為校規沒寫明不准嘛!
同樣道理,那些別有用心的大狀說基本法沒寫明不准「公投」,即是可以「公投」了!嘿嘿,這跟課室可以煮飯拉屎有甚麼分別?
其實中央和特區政府根本不需要跟這班人講些甚麼,特區在五月進行的是一個名歪理敗,毫無意義,徒然浪費的補選而已,根本就不是甚麼「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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