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正茂 資深評論員
公民黨副主席梁家傑一直是香港反對派中的獨狂分子、頑固分子,他和有漢奸之名的李柱銘一樣,都是所謂「大狀」出身,自恃有「法律知識」和伶牙俐齒,就比一般反對派人物跳得更高、更歡,經常胡說八道,而且氣焰囂張。最近,在公、社惡搞的違法違憲「公投運動」問題上,梁家傑又上躥下跳,衝在前面,大肆叫囂難道基本法沒有說過可以做的事,香港人便不能做嗎?梁家傑還拉開架勢,擺出一副要雄辯滔滔的樣子,說是要在「公投運動」問題上和中央展開辯論云云。
梁家傑是讀法律的人,不會不知道法律知識中的一些基本概念,不會不知「公權力」和「私權利」的區別。凡是涉及「公權力」的事情和行為必須於法有據,必須得到法律授權,否則就不可以做,硬要做,或「偷步」來做,那就是違法。現在反對派搞的「公投運動」正是借香港立法會「補選」而行事,這就涉及到「公權力」的問題。而香港基本法中沒有「公投」規定,香港特區政府作為地方政府也沒有「公投」的創制權力,因此,借補選而帶起的「公投運動」是百分之百的違法。這是不需要做任何辯論就清清楚楚的。
然而,梁家傑偏要詐傻扮懵,好像遇到了一個「是非」難斷的問題似的。他這樣做,無非是為了再次向中央挑釁,向基本法挑戰,妄圖把水攪混,煽惑民眾,為「公投運動」鳴鑼開道。其實,梁家傑之流心裡也清楚,真要辯論,他們是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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