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基本法中有大量體現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合作的條文,同時也有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條文,兩者有機地共存於基本法之中,三權之間不僅只有相互制約,還有相互合作的關係,本港部分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只講三權的制約,不講三權的合作,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有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構的設置。凡有此設置的,都有三權制約的現象,但也正如有作用力也就有反作用力一樣,既有三權制約,也就發生三權合作,這是不言而喻的。
對立的兩面是可以統一的。矛能刺盾,盾能抗矛,但對持矛和盾的士兵而言,兩者卻是統一的。此為老生常談,但由於香港部分政界和法律界人士只講三權的制約,不講三權的合作,需要以基本法舉例說明三權不僅僅只有相互制約,還有相互合作的關係。
行政立法合作重於立法會內部合作
就行政和立法的合作而言,基本法第55條規定行政長官可委任立法會議員為行政會議成員,人數不受限制;而兼任的雙料議員也可以反映立法會的意見,讓行政會議了解,以求行政立法的相互合作。基本法第8、56、62條都提出附屬立法(亦稱授權立法、附屬法規),香港條例存在大量的授權性條文,就是行政立法相互合作的結果。基本法附件二規定了分組表決機制,當然是為了體現行政主導,但也體現了行政立法的合作,尤重於立法會內部的合作。
行政長官可委任持合作態度的法官
就行政和司法的合作而言,基本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了申報財產制度,行政長官不能不向終院首席法官申報,但首席法官也不能故意挑剔。基本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了行政長官對國家行為的證明效力,法院應予尊重。基本法第48條第(6)項、第90條第2款規定了行政長官有委任法官的權力,他就可以按法定程序委任採合作態度者接任法官。行政長官按第48條第(2)項的規定有執行基本法之責;如司法判決對基本法解釋有不清楚的問題,可由其屬下要求法院澄清,如1999年居港權案,終院亦曾予澄清。
就立法和司法的合作而言,例子就更多了。對基本法第84條獨立審判、免責保障,第93條法官職位待遇保障,立法會都有專門的條例加以落實,體現立法司法的合作。如立法會彈劾行政長官,基本法第73條第(9)項要求立法會委任終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對最高層法官的任免,基本法第90條第2款要求徵得立法會的同意,也都體現立法司法合作。
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
基本法也有大量的體現法治的條文,如第25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允許民告官的規定,第35條的律師代理和法律諮詢,第39條所確認的國際人權公約體現了刑罰無溯及力的要求、第87條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無罪推定、第2、19條的獨立司法權、第64條政府守法要求,皆如此。加上基本法還有不少體現司法獨立的條文(如第85、89和93條),構成了完整的三權既制約又合作,並體現司法獨立和法治的完整的法律體系。
本文沒有對香港特區的三權制約作出說明,對此社會上不存在爭議,對社會上存在不同意見的問題才有闡明的必要。本文還說明基本法不但有三權合作的條文,而且有法治和司法獨立的條文,兩者有機地共存於基本法之中。除非故意讓「基本法」打基本法,否則三權合作並不影響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這種情況也是不應當出現的,因為香港特區直轄中央政府,而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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